關於成立市、縣選舉委員會及省選舉委員會各行政區辦事處並進行選舉準備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53)粤民創朱字第四三號
根據鄧小平副總理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的指示:「爲了監督和指導選舉法的確切進行,在選舉法通過和公佈之後,即應迅速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級的選舉委員會,建立必要的辦公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在上級選舉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結合本省具體情况,茲決定各市、縣成立選舉委員會,幷規定其準備工作如左:
(一)本省各縣、市(設區的),一律於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五日以前成立縣(市)一級的選舉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1)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2)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開始進行選舉的宣傳;(3)硏究在本地區執行選舉的具體辦法;(4)制定計劃,報請上級批准;(5)訓練幹部。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縣市人民政府與縣市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醞釀協商,經縣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或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開具簡歷表,連同會議記錄,呈報省府批准委派。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在今春已經召開過縣人民代表會議而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又未產生的縣份,則經通過協商機關協商後,交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呈報省批准委派即可。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成立後,應組織辦公室,抽調必要幹部,辦理有關選舉工作。
鄧副總理指示:「縣市以上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重點,必須放在指導基層單位的選舉上面,首先是放在挑選和訓練工作上面。」因此,各市縣關於挑選和訓練工作隊的計劃及典型試驗的計劃,應即着手硏究,提出初步意見,迅速報省。
(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連南瑤族自治區,按前項辦法,設立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準備工作。
(三)各行署應於三月底四月初以前成立省選舉委員會各區(即要中區、粤東區、粤北區、粤西區、海南區)辦事處,設正副主任各一人(不設委員),下設辦公室,抽調必要幹部,指導辦理轄區內各級選舉工作。
(四)「基層單位的選舉必須在上級選舉委員會派出的工作組指導下進行。」因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鄕(鎭)選舉委員會,除試點外,暫不成立,俟「有了經過訓練的、懂得政策的、通曉選舉法令的工作隊,」幷經過典型試驗後,隨着選舉工作的開展,逐步推廣,分批分期成立。
區一級的自治區,按前項辦法,暫不成立選舉委員會。
以上各項,希各行署、各市縣硏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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