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省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編制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53)粵統計字第〇一號命令發出
爲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充實統計機構加强統計工作的決定」(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政務院命令發佈),對本省各級統計機構的編制問題,經本府討論後,作如下決定,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遵照執行。
(一)各行署應將前專署財委統計幹部爲基礎成立統計室(科),爲行署的組成部分,幷受行署財委指導。其編制暫定爲六至七人,由行署總編制名額內調劑解決,不必另外成立伙食單位,附屬行署或財委均可,以節省人員。
(二)省轄市人民政府成立統計科,其編制核定汕頭十人,湛江八人,海口、佛山各六人,韶關、江門各五人,由市人民政府編制總名額內調劑解決。
(三)縣人民政府成立統計科(股),其編制暫定:特等縣四人,甲、乙等縣三人,丙,丁等縣二人,除原編制規定統計人員二人外,不足之數,由縣之預備名額中撥給。區(鎭)設統計幹事或駐在員一人;鄕政府設兼職統計員一人;縣、區(鎭)以原有統計員編制爲基礎,其擴充或新配名額,由機動名額內調劑解決;鄕政府由鄕文書兼任。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統計科,其編制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定爲四人,連南瑤族自治區爲三人,在自治區之編制名額內調劑解決。
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按上述決定,從速建立和健全機構,配足幹部,幷將機構成立情况和幹部名單報吿本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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