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農業愛國增產運動的十項措施(轉載)
中南行政委員會一九五三年三月六日以會廳農字第一六O一號發出
中南區土地改革運動,即將全面勝利結束,農民土地所有制已經實行,今後農村工作任務應以全力開展農業愛國增產運動,求得農民生活的繼續改善,以加强抗美援朝工作,爲實現國家經濟建設計劃而奮鬥。爲此,特佈吿如下事項:
一、宣佈土地改革結束。各階層人民應即全力轉向愛國增產運動,提倡增產節約,勤勞致富,愛國發家。但個別地區土地改革尙未完全結束者,仍應繼續完成。
二、保護各階層人民的土地財產私有權利及其勞動所得。凡農民在土地改中已經分得的一切財產,一律歸所得者個人私有;本人有經營、處理之自由權,任何人不得進行干涉或侵犯,違者依法懲辦。
三、强制地主勞動。地主從书勞動後,其勞動所得,亦同様予以保證;土地改革中其未經沒收之財產,應積極投入生童,不再予以沒收;今後視其守法與自我勞動改造程度,得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改變其成分。如有不遵守政府法令,反攻倒算、破壞生產,以及造謠生事、陰謀反動等行爲,一經査實,定予嚴懲,決不寬貸。
四、允許自由僱工,工資多少,雙方面議;保證借貸自由,利息多少,由雙方面議。各級政府與農會,不得加以干涉。因勞力缺乏而岀租小量土地者,亦應保證其地租所得。
五、推行互助合作運動。各地應積極地、穩步地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克服困難,發展生產。但必須堅持自願互利原則,嚴禁强追命令,幷須切實團結單幹農民,不得加以排擠與歧視。
六、實行獎勵愛國增產政策,開展農業豐產評比運動。凡由精耕細作,改良土壤,學習先進農業耕作技術,克服自然災害,因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者,或以繁育牲畜養魚育林等獲有顯著成績者,均得按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農業豐產獎勵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七、貫徹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的豊業稅收政策,嚴禁違法攤派、貪汚、敲詐、勒索等非法行爲。按常年產量定產後,如因改善經營,増加産量,其所增加部分,不另加負擔。查田定產中如有個別偏高現象,允其申請覆査,一經査實,各地人民政府應即予改正。
八、組織信用合作,解決借貸困難,擴大生產投資。加强供銷合作,幷團結一切有益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者,暢通城鄉物資交流,推動工農產品的發展。
九、不違農時。切實精簡會議,減少不必要的任務,發揚民主作風,健全民主制度,統一工作安排。除政府規定之義務勞動外,嚴禁一切非法派工、派伕、浪費民力等行爲。一切工作之推行,必須基於人民之自願,不得强迫命令。
十、加强農村治安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確保社會秩序之安定。嚴格管制違法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繼續肅淸土匪,幷隨時警惕特務分子活動,嚴格取締反動會道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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