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護林防火的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五日以(53)粵農王字第O一二號發出
森林是國家建設的重要資源,也是農業生產的有力保障。解放以來,本省林業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及全省人民努力雖已獲得一定成績,但近查各地濫伐現象仍然存在,尤其森林火災,至今還不斷發生,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重大破壞。此種情况,必須立即加以制止。爲此,特佈吿如下:
一、在山區及山林附近地區,嚴防山火,如有不法之徒,膽敢放火燒山,造成森林火災者,定予査辦。
二、原有森林及新造林地區,應迅速着手建立護林防火組織,民主訂立簡單而切實可行的護林公約、防火辦法,貫徹執行。
三、發現山林火災,當地人民政府及鄕村基層幹部,應把打火工作視爲最緊急任務,親自動員及領導羣衆入山打火,不得推卸責任。
四、爲照顧羣衆生產,必須燒墾的荒山、茅草山,在進行燒墾時,事前一定要劃定燒墾地區,在其周圍開闢防火線,派人看守,以免燒出範圍之外,招致火災。
五、凡屬防風、防砂、護路、護堤、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以及名勝古蹟之森林或幼樹,均應嚴加愛護,不得亂砍濫伐。
六、良好成材木料不准劈做柴薪,胸高直徑未滿十五公分之林木,不論林權是公有抑或私有,均不准採伐。
七、誰林造林有重大成績者予以獎勵,違犯第三、四、五、六條之規定,且勸止無效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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