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日以(53)粤民創朱字第三號命令發出
本省土地改革工作,將於今冬明春全部完成。爲了貫徹執行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凡已實行土地改革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凡本省土地改革完成地區除業經批准的少數城市的郊區應另按「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辦理外,均應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並遵照政務院「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決定」徵收土地證費(收費辦法另有指示,各縣、市不得另定辦法。)除應切實執行中央內務部『關於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及中南軍政委員會「中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辦法」外,茲根據本省實際情况,作如下指示:
一、頒發土地證,是完成土地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切實保障土地改革後各階層人民土地房產所有權的必要措施,也是啓發土地改革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開展農村愛國豐產運動的重要條件。因此,發證工作就不僅是一種單純的行政手續或技術工作,而是一件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對此均應有足夠的認識,並敎育全體工作人員重視這一工作。
二、頒發土地證,必須在做好土地改革覆査工作和做好査田定產(或定等)工作的基礎上來進行。即在地主階級已被消滅、土地房產已分配妥當、土地改革遺留問題及各種產權糾紛已基本上解決、羣衆已充分發動、區鄕已經劃小、土地面積已普遍淸丈確實等情况下來進行,不可急躁圖快、在條件未具備時便草率發證,造成農民間的長期糾紛,影響生產;但亦不能容許在已經具備條件之後,仍拖延發證,而妨害了土地改革後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增長。各縣必須根據實際情况,在覆査期間,切實進行各項準備,緊接着覆査之後,即開始進行査田發證工作。
三、在發證前及發證過程中,必須有計劃的大張旗鼓的進行宣傳敎育,要組織好宣傳力量,如農村報吿員、宣傳員、學校敎師、黑板報、學生、農民夜校、大字報、文工團以及其他各種宣傳力量,都要有組織的動員起來,通過各種會議,如代表會、羣衆大會、座談會、小組會等,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並深入了解當時當地農民所存在的各種思想顧慮,加以反覆解釋,啓發羣衆,展開討論。要通過這些宣傳使頒發土地證和徵收證費的意義和辦法,成爲家喩戶曉和廣大羣衆所熱烈擁護的措施,並應密切結合着愛國豐產、抗美援朝的宣傳,使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政治覺悟進一步提高。這樣就能發動羣衆,使發證工作成爲廣泛的羣衆運動;反之,就不能發動羣衆和敎育羣衆,也就必然不能做好發證工作。
四、發證工作必須與査田定產(或定等)工作密切結合進行,行署、縣(市)、區、鄕,均應組織査田發證委員會以便統一領導,縣(市)以上査田發證委員會委員入數九人——十五人,以各級行政首長、農民協會主席爲正副主任,以土地改革委員會爲主,並吸收民政、財政、農林、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並抽調幹部設置辦公室,建立辦公制度,在辦公室以下,得視需要分設若干部門,進行工作。區、鄕(鎭)査田發證委員會,必須以農協委員會爲基礎,再吸收有關部門及其他羣衆團體代表參加組成之,以區長、鄕長及區鄕農協主席爲正副主任。爲便利進行工作,得分設宣傳、淸丈、發證、定產、收費、調解等股或組,分工負責宣傳敎育、登記丈量土地、訂定產量、評議審査、出榜、塡證、校對、發證、統計、收費、調解等工作。
五、爲了保證査田發證工作之順利進行,縣(市)人民政府必須抽調足夠數量的幹部,並吸收農村中能寫會算、政治可靠的分子,參加査田發證工作,並在縣(市)長親自領導下,舉辦查田發證訓練班,將參加査田發證的工作人員,集中訓練,學習與討論中央、中南與省府關於査田發證工作的指示及辦法等文件,提高其責任心,並學會丈量、定產、塡證、收費等各項具體手續和辦法。訓練班人數,原則上每小鄕要有二至三人參加,如人數較多,可分兩期或三期舉辦。訓練完畢後,由縣(市)統一掌握使用,有計劃的派往各區鄕進行工作。
六、爲保證査田發證工作的正確進行,各縣(市)必須先組織力量,選擇一、二個區鄕,進行典型試驗,取得經驗,然後由點到面,逐步推開,分批完成,切不可無計劃的全面冒進。在發證工作進行中,縣(市)査田發證委員會,必須密切與區鄕聯繫,發現好的經驗,及時總結推廣,並有計劃地進行檢査,糾正缺點,推動工作。
七、在査田發證過程中,如遇有地主不服,進行破壞活動或其他不法活動,或査出漏網地主和反革命分子,應結合査田發證工作,發動羣衆展開鬥爭,並提交人民法庭依法懲辦;但不得因此而拖延査田發證工作。
八、發證前必須發動羣衆認眞地做好査實田畝,消滅黑地,解決糾紛等工作;
1.地畝面積,應發動羣衆進行普遍丈量,以達到徹底確實,面積計算一律以市畝爲單位(六十市方丈爲一市畝)。
2.普丈時對査出之黑田,如非屬於徵收或沒收範圍者,一律不予追究,一律不必補交公糧,如屬於徵收或沒收範圍者,則抽出調劑分配。
3.如因査田發證而牽引有關產權糾紛,應硏究並區別其性質,由鄕、區査田發證委員會調解之,不能解決者,呈請縣(市)査田發證委員會解決之。如糾紛一時尙不能解決者,得經縣(市)査田發證委員會批准,可發給臨時執照,待糾紛解決後再發給土地證。
九、塡證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眞細心,用毛筆正楷字塡寫,不得浪費一張,要算得確實,塡得淸楚,不得錯漏潦草、模糊、弄髒,並應逐級經過審査、校對,消滅錯誤,由鄕編號由縣(市)編字蓋印,不可先蓋印後塡寫,以杜流弊,塡證人、校對人,應在證上蓋章,更正處也應蓋章,以示負責。凡塡證人員有粗枝大葉、不負責任,而致造成錯漏、屢犯不改者,必須撤銷其工作,並堅決給予紀律制裁。
十、各縣(市)發土地證之經費,應本精簡節約原則,在每張土地證頒發費用不超過人民幣六百元的限度內,由縣(市)査田發證委員會編造預算,實報實銷(査田定產經費另計)。但十萬人口以下之縣及郊區人口在十萬以下之市,如發證費用不敷,得呈請省府批准後,酌情增加。
十一、縣與縣、縣與市接境地帶,人地不在一縣者,採取屬地發證辦法,即地在那一縣(市)即由那一縣(市)發證,如縣(市)界不明確,則由雙方派人會勘,確定縣(市)界,仍採取屬地發證,如經雙方會勘後,確定縣(市)界仍有困難,則可由原管轄縣(市)或原徴收公糧之縣(市)發證。但區與區、鄕與鄕之間,均採取屬人發證。
十二、在發證前,應以鄕爲單位做好發證準備工作,集中在區舉行隆重發證儀式,動員愛國豊產、進行抗美援朝敎育、修訂愛國公約,並同時由鄕人民政府收囘舊契,在發證當天,當衆焚燬。
十三、査田發證結束後,各鄕應組織當地發證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統計和總結,應將共塡發了多少土地證、有多少人領到土地證、全鄕戶口數、人口數、土地習慣單位數、折合市畝數、可耕地與非耕地、有農業收益與無農業收益之土地各佔多少等,一一統計確實(應遵照統計表逐項統計),並將發證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和經驗敎訓等,用書面總結,及時按級上報。縣(市)査田發證委員會應將各項數字綜合統計,並在任務完成以後,卽辦理結束,將土地證存根連同一切有關發證的表冊及檔案分別移交縣(市)民政、財政部門接管辦理,民政科應有專人掌握經常的地政工作。
十四、本省已完成土地改革之各縣接到本指示後,應即結合中央、中南關於發證的指示及辦法等文件一併硏究,作出各該縣之査田發證計劃,即呈報省府核備。至於全省所需土地證,已由省府統一印製,各縣不得自印,一俟接得通知,即可派員來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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