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須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日
一、「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由鄕編號,以鄕爲單位,號數由第一號起有多少戶即編多少號;由縣編字,以縣名之第一字(第二字也可)及鄕名之第一字或第二字編成,如台山縣弘治鄕則編爲「台弘」或「台治」字,編字時須避免二鄕字碼類同的現象。
二、土地證以戶爲單位,每戶塡發一份,如有個人單獨請領者(如無此要求者不宜過事宣傳),應本團結生產的精神,根據下列情况,審愼處理:
1.寡婦、童養媳、待嫁之女兒及被虐待的婦女;
2.非直系親屬而寄居他人家內,在當地已分得土地者;
3.其他經區人民政府認可者。
三、每戶土地座落,在十五坵以上或房產在四處以上者,得另接塡續頁,頂端貼在土地證面上,並加蓋縣的騎縫章,文曰「某某縣土地證績頁騎縫之章」爲四公分方形仿宋字體木印,各縣可自刻使用。
四、用毛筆正楷字寫,不得潦草,塡時先塡第二聯(鄕存),經校對無誤再塡第三聯(縣存)最後塡第一聯(戶主存),以保證第一聯之潔淨準確無誤。
五、土地證存根應作爲重要「檔案」,由鄕(未經民主建政的鄕暫由區保存)、縣分別保存不得遺失,以備査考。
六、土地證塡發完畢後,各鄕應即根據統計表逐一統計,分呈區、縣,縣將各項統計綜合上報省府。
七、土地證各欄塡寫方法:
1.戶主及人口姓名欄,應塡眞名,不得塡化名或別號。
2.塡寫人口姓名時,凡依法享有該戶一份土地房產權者,皆應塡其姓名,如兄弟二人,兄爲農業人口,弟爲非農業人口,而家中原有產業係兩人共有者,土改時又未有分到財產,則塡證時應塡入弟名;如家中原無財產,土改時僅其兄分得土地,其弟未有分得時,塡證時不必塡弟名;如在兩人共有之原有財產之外,其兄另分得一部分土地時,塡證時雖應塡弟名,但須註明「其弟僅共有原有產業之權」字樣,以資識別。
3.輪流共養之父母,有養老田者,單獨立戶發證,無養老田者輪養人協議擇定一戶塡上其姓名。
4.塡發數戶共有或一村、數村公有之土地、房產所有證時,將土地證「居民」項下塡各共有戶戶主姓名或共有村村名,將證上文內之「本戶全家、本人」删去,改爲「本X戶全家」或「本X村」,又將文內之「本戶全家、本人私有」删去,改爲「本X戶全家共有」,或「本X村公有」,將土地證存根「戶主」欄改爲「共有戶戶主姓名」或「公有村村名」(土地證保管人由各共有戶或村互相協議推定)。
5.凡國有土地房產租人使用者,應塡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塡證辦法另定之。
6.土改時各鄕所有小量公田,應由鄕人民政府專册登記,層報縣人民政府備案,不發任何執照。
7.凡廟宇、敎堂、學校、祠堂、養老院、育嬰院、托兒所、救濟院等係宗敎、慈善社團或一族之房地產,目前祗予登記,不塡發任何證照。
8.「座落」係指土地房屋之所在位置,如「某村東某村西、或某地段、某街、某巷」等,如土地在外鄕者,應同時塡寫外鄕鄕名。
9.「地名」係指當地農民對該地帶的習慣稱呼(即小地名成俗名),如「社前、社背、大路邊大壩、坑尾、龍田、橫大路、陳屋、李屋、新街、牛山墟」等。
10.土地「種類」根據水、旱、桑、蔗、菸、茶、竹、禾坪、菜地等地,挨次塡寫,並先寫可耕地,再塡非耕地。「可耕地」,如水田、旱田、蔗田、棉田、菸田等;「非耕地」可分二種:一爲有農業收入的非耕地,如山林、草山、魚塘菱塘……等,另一爲無農業收入的非耕地,如禾坪,墳地、荒地、池塘、海坦等。
11.典當、出租等土地,應由出典人、出租人領證,並於備考欄註明承典、承租人姓名住址。
12.凡田底權、田面權不屬一個業主之田地(包括山地),在土改或發證過程中未經處理、仍維持原狀者,由田底權人領證,並於備考欄註明該田之田面權屬何人
13.土地證第一聯(戶主存)之第二行「居民」下面仍照第二、三聯所塡全家人口姓名塡上。
14.房屋「種類」係指樓房、平(瓦)房、草(茅)房。
15.房屋「間數」,不分大小有幾間算幾間,樓房按層分間(如二層樓房樓下樓上各有三間者,照六間計算。註:農村中普遍平房內有樓棚放置農具、稻穀、什物或因房屋太少雖住人也不作樓房論)。
16.土地面積,係指經實地丈量或自報抽丈得出市畝數。
17.「四至」應塡寫該坵或間之四鄰土地房屋的業主姓名或戶籍編號(如四鄰毗連戶數較多者,可祇寫各戶之姓或戶籍編號)或自然地名(如河邊、公路邊等)以表明該坵或間確實所在位置(如有草圖者,可按地號塡寫比較簡便而且將來地權轉移時四至不必改變)。
18.「附屬物」,係指附着於土地上之水井、樹木、碑、塔、厠所、豬欄、牛欄、糞寮等。如豬欄、牛欄、厠所等與房屋共牆,同屬一個業權人者可作附屬物;如隔開者應作另一間塡證。
19.總計欄內的「段」即通常俗稱的「坵」或「塊」。
20.「地基」,即宅基、場院、曠地、天井、花台(花園)及房屋附屬物等所佔地基餘地應塡入地基畝數。
21.所塡地畝數及房屋間數,要用中文大寫字體,並寫明畝,分、厘、毫單位,如無分、厘、毫數字者,須加「〇」,又塡寫證內土地房屋數時凡「段」「畝」「分」「厘」「毫」等無數字可塡之空白處均須加「〇」,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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