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5期

1953年02月2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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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實施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日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之「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決定」暨中南軍政委員會發佈之「中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情况製定之。

  第二條 凡土地改革已經結束,並已確定業權,即將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者,均應徵收土地證費。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種類的土地分爲甲、乙、丙、丁四類,並規定面積以市畝(畝以下按比例計算)爲收費單位(收費至百元止,百元以下者採取四捨五入)。

  甲類:每畝收費五千元者:

  1.全省各市縣之宅基(包括花園餘地)、晒場(屬工商業者如順德倫敎、南海鹽步的晒布場)、鹽田等屬之。

  2.全省各市縣之水田,沙田、蔗田、葵田、魚塘、菓園、菜園等屬之。但每畝常年產量低於三百斤者收四千元。(註:水田係指有水源及經常較有山塘灌溉之田地。常年產量未定產地區,照土改分田或徵糧時產量。)

  乙類:每市畝收費三千元者,如每畝常年產量低於一百斤者收二千元(註:同甲類)。

  1.全省各市縣之旱田、壩地、輋地等屬之(註:旱田係指沒有自然水利專靠天水的田地)。

  2.各市縣之曠地(爛屋基)禾坪(晒穀場)、厠所、糞寮等基地屬之。

  3.橡膠園。

  丙類:每市畝收費一千元者,如全家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屬山地、茶山、山林、竹園者,每畝收五百元(註:同甲類)。

  全省各市縣之茶山、山林、山地(能耕種的)竹園(註:一般土地種植竹園者,應按周圍之土地種類收費)、蘆葦地、墳地等屬之。

  丁類:每市畝收費五百元者,荒地及其他無收穫的非耕土地等屬之。但熟荒仍按照原屬種類土地收費,(如開荒地:能種水稻的屬水田;能種零星作物的屬輋地或山地)。

  第三條 土地證工本費包括在土地證費之內不另徵收。國有土地使用證及臨時執照,每張祗收工本費六千元,不另徴收土地證費,臨時執照換領土地證時。仍照土地證費徴收。

  第四條 徵收士地證費和徵收使用證臨時執照工本費(以下合併簡稱證費),由各級査田發證委員會負責辦理之。

  第五條 區、鄕(鎭)査田發證委員會,必須在査田、發證宣傳之同時,大力結合進行徵收證費的宣傳,使農民明白徵收證費是爲了鞏固國防、進行經濟建設和保衛農民翻身,是愛護祖國的具體表現;並解釋收費的標準和辦法,做到人人明白,家家擁護、打破顧慮,消除阻力,動員羣衆踴躍交費。

  第六條 徵收證費之具體歩驟:

  1.在査田結束,塡寫土地證之同時,即應吸收農民參加,按照收費標準,逐戶算出應繳納證費數目,算出後,再組織力量加以認眞覆核,務須確實無誤。

  2.塡發納費通知單,應塡明欵項數目、納費時間和地點等,經核對無誤後,發給各納費戶。

  3.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費,每鄕(鎭)設收費處,收費後發給三聯收據。

  4.各收費處,須將收到的證費,逐日存入指定的銀行(如無銀行設立的地區,由縣査田發證委員會指定就近銀行或直接繳區人民政府),每五日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繳交縣(市)財政科,並將收費收據之報査聯也同時一併繳交。縣(市)財政科每五日須將全部所收之證費繳交中央金庫當地支庫上繳,由中央金庫廣東分庫依照規定分別劃分留成及上解(報解辦法由財政廳統一規定,另行頒發)。

  第七條 各區必須挑選廉潔、忠實可靠之幹部擔任收費處工作,並應加强領導和檢査,嚴防貪汚浪費私挪公欵等現象,並加强對現款之保護,提高警惕,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

  第八條 證費一律收現欵。如農民交現款確有困難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合作社應主動設法幫助農民解決困難。

  第九條 貧苦烈、軍、工屬及鳏寡孤獨、殘廢無力繳納土地證費者,經鄕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縣人民政府審査批准後,得酌情減免。惟減免額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老根據地與少數民族的地區得適當照顧)。

  第十條 徵收證費一般必須在頒發土地證前進行,但如有少數地區確因災荒、貧苦或正値農忙無農業收入之季節而無法同時繳交時,得呈請上級機關批准,先行發證,緩期收費。其批准權限,個別戶請求緩徵者,應經鄕(鎭)査田發證委員會審査批准,一鄕、數鄕或區請求緩徴者,應呈請縣(市)發證委員會批准,一區以上或全縣請求緩徵者,應呈請省府財政廳批准。緩徵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四個月,一律在下次農收季節繳淸,特殊災情困難者例外。

  第十一條 各級緩徵地區及個別緩徵戶當緩徵期滿後,縣(市)、區人民政府、鄕(鎭)收費處,仍應按照規定手續進行收費。交淸後,依照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繳交金庫。

  第十二條   除按標準徵收證費外,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擅自附加或進行任何貪汚舞弊之行爲,否則,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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