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産量訂定標準的規定(轉載)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七日
一、土地面積以「市畝」爲基本單位。每市畝爲六十方市丈(每市丈爲十市尺,每市尺等於三分之一公尺),但在市畝尙未通行地區,區村登記得暫以當地習慣畝或「垇」爲單位,由縣人民政府折合市畝,列表具報,並詳加說明。
二、土地產量以常年應産量爲標準。常年應產量是指:各種土地根據其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
(1)土地自然條件是指:土質、水利、地勢(高、窪、平坦)、氣候(温度、雨量)、風向、陽光等。
(2)土地經營條件是指:當地一般農戶對土地所施勞力、畜力、肥料及耕作技術等。同等的土地因勤勞耕作,善於經營,其收穫或超過同等土地的常年應產量者,其增加部分不多計;因怠於耕作,收穫量不及同等土地的常年應產量者,其減產部分亦不少計。
(3)種植習慣是指:在當地自然條件與一般經營條件下,一般農戶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一年收一季、一年收二季或一年收三季的,均按一年全部應產量計算,二年收三季、三年收四季或三年收五季的,均按每年平均應產量計算(如二年收三季者,即以二除三季總產量,其餘類推)。各季作物的稽、稈、禾草不計入收穫之內。
三、種植各種經濟作物(如棉花、蔴、花生,菸葉等)的土地,應按相同的土地種植一般穀物的常年應產量的標準訂定之。
四、常年應產量應折合主糧計算。主糧是指:當地種植最多的穀物(如華北的栗穀,東北的高粱、中南的稻谷、西北的小麥等)。各種作物與主糧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定之。
五、主糧以市斤爲基本計算單位(每市斤爲二分之一公斤,即五百格蘭姆,合庫平制秤十三兩五),以市斗爲補助單位(市斗即公斗,爲一萬立方糎)。市斤與市斗尙未通行地區,區、村得暫按當地通行單位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折合具報,並加註明。
六、各大行政區或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規定,參照當地情况,擬訂具體的規定,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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