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5期

1953年02月2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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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幾項特殊土地及作物訂定常年應產量的規定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二日


  爲了解決『査田定產』中,關於幾項特殊土地及作物的面積計算,訂定常年應產量的標準等問題,特根據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的『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和規定』作如下規定:

  一、山土(地):凡經常種植農作物的山地(土)應計算土地面積,並訂定常年應產量,但歷史上不徵糧之山土,可折半徵糧,其因災歉收,依法減免其農業稅額:新開墾之荒地自開墾之日起,五年以內免納農業稅;開墾的熟荒地三年內免納農業稅,但不論生荒與熟荒均應進行査田定產分別登記。

  二、藕池:菱塘根據種植面積計算田畝,按常年應產量打四折,折合主糧訂定常年應產量。

  三、魚塘:一律不徵農業稅,不屬於査田定產範圍內。

  四、棉花、花生、菸葉、甘蔗、藍靛、紅薯及其他經濟作物,均應按照四鄰同等的土地所種植之主糧,訂定常年應產量。

  五、菜園:以自食爲主的菜園,按照四鄰同等土地所種植之主糧訂定常年應產量;城市郊區的固定菜園並以出賣爲目的的,應本獎勵生產,平衡負担的原則,按照四鄰土地最高地等訂定常年應產量。

  六、山林特產:竹園、菓木、山貨、茶山、桐、漆、林木、木耳、八角桂、藥材等特殊作物,暫不定常年應產量。徴收農業稅時,按其當年實際收益,經農戶自報率衆評議政府核定,按產地批發價格折合主糧徵收農業稅,其徴收的辦法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本委批准。

  七、種植雜糧土地,應根據定產標準(土地的自然條件、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和種植習慣),按雜糧產量折合主糧,訂定常年應產量,其各種雜糧折合成數,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本會批准施行。

  八、湖田有經常收益者,則應進行査田定產,計算負擔;如無固定收益(如十年九不收)者,則不進行査田定產,但其有收益時,應計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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