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行各地區交界地帶農業稅土地常年應產量聯合評議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三日
各地農業稅查由定產工作已經展開,並將陸續進行固定產量。爲了使地區間訂產的眞實和平衡,貫徹合理負擔政策,特對各地區交界地帶土地常年應產量的聯合評議工作的進行,提出如下意見,並請硏究執行。
一、全國大行政區與大行政區之間、省與省間、專區與專區間及縣與縣間的交界地帶,除有高山大川阻隔者外,均須進行交界鄕(村)土地常年應產量的聯合評議工作,並應於申請固定常年應產量的兩個月以前做好。
二、各類交界地帶的聯合評議工作,由交界雙方共同組織進行,其上一級的人民政府,亦得選擇重點,直接派人主持,或分派若干工作組,負責檢査及指導。
三、各類交界地帶的聯合評議工作,應由交界雙方的各級人民政府選派幹部共同組成「農業稅土地產量聯合評議委員會」統一領導進行(以下簡稱聯合評議委員會)。聯合評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派人或指定交界雙方的其中一方擔任,委員由雙方派人擔任,並得視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工作組,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由聯合評議委員會臨時指定之。
四、各級人民政府對交界地帶的聯合評議工作,應發揚積極精神,樹立全局觀點,主動聯繫,相互推動,並須保證土地常年應產量在眞實的基礎上,與相鄰地區,取得全面的平衡。
五、參加聯合評議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農業稅査田訂產工作實施綱要第七條的規定:「應以身作則,切實掌握合理負擔政策,實事求是,克服本位思想,不得故意降低或提高土地產量」。
六、各類交界地帶聯合評議工作進行之前,應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况(或召集會議進行硏究)製訂工作計劃(預計工作時間和進度,確定聯合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貫徹執行。
七、聯合評議工作方法,有下列四種:
甲、普遍聯評:所有交界鄕(村)分別評訂地等,統一歸併地等,經過深入調査硏究,評議出各等土地常年應產量,作爲各該交界縣全縣訂產的依據之一。
乙、重點聯評:根據土地類型的不同,選擇有代表性的鄕(村),分別評訂地等,統一歸併地等,評議出各等土地常年應產量,作爲各該交界縣全縣訂產依據之一。
丙、流動勘査:事先通知交界鄕(村)準備土質分佈、地等劃分、種植習慣、經營情况以及土地面積大小、折合市畝比例等材料,然後沿交界地帶流動勘査,開會討論,評議出交界鄕(村)雙方相同土地的常年應產量,作爲各該交界縣訂產主要參考之。
丁、由點及面: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持先做好一個中心縣,並將周圍各縣與中心縣毗連的各鄕一起評等、併等和訂產。然後周圍各縣再進行評等、訂產工作,並都向這些鄕看齊,逐步向外推展。
以上四種方法,各地可根據具體情况,靈活運用,並注意創造新的經驗。
八、各類交界地帶聯合評議委員會於工作全部完成或吿一段落時,應分別製定「聯合評議報吿書」,分送當地交界雙方縣人民政府並報吿上一級人民政府。
聯合評議委員會內部或聯合評議委員會與當地人民政府對「聯合評議報吿書」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將不同意見及理由附於聯合評議報吿書後面一併上報。
九、各類交界地帶聯合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常年應產量,經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交界雙方人民政府應於半年內據以改訂交界縣全縣土地常年應產量,並向內部各縣逐步推廣,達到地區與地區之間土地常年應產量的全面眞實平衡。
十、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具體情况,擬訂詳細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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