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區與行政區、縣與縣交界地進行農業稅土地常年應產量聯合評議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查田發證委員會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日
本省査田定產工作即將全面開展,爲使地區之間訂產取得面的平衡和符合實際,使農業稅合理負擔政策能眞正貫徹,特依據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進行各地區交界地帶農業稅土地常年應產量聯合評議工作的指示,結合本省具體情况做如下補充指示:
一、本省各行政區與行政區、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毗連地帶,除高山大川阻隔者外,交界雙方,均必須在統一訂產前提早組織進行聯評。至於雙方聯評之召集人,行政區與行政區間的由省指定,縣與縣間的由行署指定,但各先進行査田定產縣,應主動與同圍縣聯繫組織進行,不可坐待,以免各自訂產後形成不平衡,又要重新調整,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二、聯合評議的方法,根據本省査田定產工作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決定採用下列辦法:
(1)各交界縣査田定產進度大體一致者,應在交界地帶打破行政界限,將毗鄰各鄕劃出合併組成聯評區,成立「農業稅地產量聯合評議委員會」統一領導該聯評區的査田劃片評等,統一歸併地等、訂定產量,作爲各交界縣全縣定產的依據之一。
(2)樹立標準縣(或稱中心縣)由點到面:
行署可選擇位置較適中而先進行査田定產的一兩個縣,協助其儘先正確的按照政策搞好訂產工作,做爲全區標準縣。但標準縣評等訂產時,須將周圍縣毗連鄕劃歸標準縣,統一領導進行訂產,並於擬定產方案時,吸收周圍縣派出代表参加,充分採納其意見,做到標準縣之訂產正確合理,而爲周圍縣所公認,方能發揮標準縣的作用,周圍縣才能依爲榜樣。
(3)流動勘查,聯合協議交界地產量:
各行署可根據本區情况,劃定若干互相連接的交界地區,指定各交界縣派出代表,組織若干聯合勘査組,分頭至各交界地帶的鄕村,選擇若干能夠代表雙方土地情况的典型地塊,深入調査取得材料後,共同議定各方相同土地應訂定之常年應產量(議定時吸收當地羣衆代表參加),經雙方縣人民政府同意,並經行署批准後,即做爲各縣定產依據之一。
根據本省情况,後兩種辦法可能成爲聯評統一地區間產量的主要辦法,各地可大量採用,除此外,各地均應注意創造新的而更好的經驗推廣之。
三、統一等差,奠立全面聯評的基礎
根據現已訂產各縣的經驗,統一規定等差,不僅便於一縣內土地併等站隊,而且對縣與縣間的聯評與求得產量的平衡更爲有益,否則各縣等與等間的產量差額不一致,卽便統一了一、二個等級的產量,但其他等級的產量仍難統一,交界地的產量仍然相差懸殊,便必然引起交界地農民間的不團結,影響很大,現根據各地經驗規定全省等差一律爲四O市斤,特殊土地區不適合時,則用跳等闢等揷等等辦法解決之。
四、聯評工作的組織領導
(1)行政區與行政區、縣與縣之間的交界地聯合評議工作,由交界雙方聯合組織農業稅土地產量聯合評議委員會(簡稱聯評委員會),統一領導進行。
聯評委員會得設正副主任由交界雙方互推,報請上一級査定發證委員會批准,如互推有困難,得呈請上一級査定發證委員會直接指定之。委員由雙方各有關部門代表擔任之,聯評委員會下得視工作需要設辦公室或若干工作組,所需人員由雙方調派幹部參加。
(2)省與行署査田發證委員會視情况得組織若干工作組,有重點的分赴各聯評地區協助並檢査工作。
五、交界地區聯評必須進行下列幾件工作:
(1)雙方交換鄕評議地等材料和交界坵的實際產量材料。
(2)區縣歸併地等後,雙方應將交界地等的變化(鄕訂第幾等全縣歸併後第幾等),及縣對各等訂產初步意見,互相交換,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互相協商,如爭議不決應即上報行署决定。分屬兩個行署的縣與縣間的聯評有爭議不能解決時應由雙方行署協商解決。
(3)各縣人民政府擬定全縣的訂產草案時,必須徵得有關縣同意,並報行署作統一衡量,然後提交縣人民代表會討論通過。
六、在聯評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各級人民政府對交界地的聯合評議工作,應發揚積極負責精神樹立全局觀點,將交界鄕實際產量及早調査,做到材料眞實心中有數,保證常年應產量在眞實的基礎上與鄰區取得全面的平衡,防止互相隱瞞和向下看齊,壓低產量與故意提高產量的偏向。
(2)各縣應負責做到交界鄕的地等產量與縣內地等產量的平衡,防止抬高交界鄕的地等產量,而壓低縣內地等產量的偏向。
(3)凡本省與外省交界地區的區鄕,必須主動與外省交界地的區鄕取得聯繫,盡可能交換地等產量情况和意見。該項材料應逐級報省備查。
(4)聯評委員會於工作全部完成或吿一段落時,應分別製定「聯合評議報吿書」分送當地交界雙方縣人民政府並報吿上一級人民政府,聯評委員會內部或當地人民政府,對「聯合評議報吿書」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將不同意見及理由,附於「聯合評議報吿書」後面一併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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