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活躍初級市塲的六項措施」的幾點解釋與修正(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行政委員會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以(53)會廳財字第〇四七五號發出
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南軍政委員會以(52)會廳貿字第六三九〇號公佈關於活躍初級市場六項措施的佈吿後,有的地區提出一些問題詢質,特作如下解釋與修正:
一、所謂初級市場,係指五萬人口以下城、鎭、墟、集市場而言。
二、爲貫徹內地貿易自由政策,對商販下鄕進城購銷貨物,除關於活躍初級市場六項措施佈吿及現行法令規定者外,堅決取消一切限制及有礙物資交流的煩瑣手續和行爲(如採購證、介紹信、趕集、趕墟辦理申請購銷登記手續)。
三、對商販購銷竹子、木炭等商品,各地市場不得加以限制或故意留難。
四、關於木材買賣問題,可根據中南軍政委員會(52)會廳農字第OO八五號令頒發「關於固定林權及木材管理暫行辦法」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五、農民商販不願到交易所成交者,聽其自便,至於交易所手績費降低到夠維持工作生活爲度後,即不再將手續費列入地方財政規費收入之內。
六、凡以經商爲主業常做買賣的商販,應依法辦理申請登記領取營業證手續。至於農民在農閒季節,偶而販運,則無須領取營業證。
七,根據中央最近公佈的新稅制規定,茲將關於活躍初級市場六項措施佈吿中稅收部分作如下修正:
(一)原佈吿規定農村作坊毎日平均營業額不滿三萬元者,免征工商業稅,改爲每月營業額不滿九十萬元者,免征工商業稅。
(二)原佈吿規定城、鎭、墟集的工商業者,每月收益額不滿四十五萬元者,亦免征工業稅,改爲毎戶每月收益額不滿六十萬元者,免征工商業稅。
八、關於初級市場領導問題,應由當地政府爲主,吸收有關財經單位及工商聯負責人員組織市場管理委員會,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執行市場管理任務。
以上各點,希即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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