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4期

1953年02月0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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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準備開展貫徹婚姻法的羣衆運動(轉載)

人民日報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社論


  我們國家各方面的建設都在突飛猛進地向前發展,但是在我們發展的道路上還有很多絆脚石。封建的婚姻制度,就是一塊很大的絆脚石,必須把它搬掉。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以來,有一部分地區由於認眞地貫徹執行了婚姻法,解除了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制度所加於人民羣衆特別是婦女羣衆的痛苦,使許多經常生氣吵架的不幸家庭變成了民主和睦的幸福家庭,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婦女受虐待的現象以及因此而死人的事件已很少發生,人們在生活和生產勞動中充溢着愉快和生趣,隨之而來的是生產的更迅速增長。但是在另外許多地區,由於對婚姻法執行不力,包辦買賣婚姻仍然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着無理的干涉,男女不平等、婦女受虐待的現象仍然廣泛地存在。這種情形,使大量的家庭生活繼續陷於無止境的糾紛和深深的痛苦中,生產也受到嚴重的影響。尤其是廣大婦女還在忍受着難於想像的精神上肉體上的折磨。她們爲爭取婚姻自由和一點起碼的人權,仍然受到了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封建思想的仇恨,以致繼續遭到野蠻的迫害和殘殺。據中南區一九五一年九月份以前一年中不完全的統計,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殺被殺的婦女達一萬人。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僅湖南省三十九個縣統計,自殺被殺的婦女即達六百零六人。廣西臨桂縣婦女曾水初因爲要參加當地革命工作,竟被丈夫和同族的人活活打死,屍體被砍成數段。湖南桃江縣婦女彭葭秀,被丈夫用木棍打昏在地,又被婆婆用燒紅的火鉗刺死。這種野蠻殘暴的手段,只有在奴隸主的莊園裏,在封建暴君的監牢裏,在帝國主義踐踏下的殖民地裏才是合法的,而在我們新民主主義的國家裏,則是完全不能容忍的嚴重罪行。

  因此,在全國範園內除少數民族地區和士地改革尙未完成的地區以外,大張旗鼓地發動一個貫徹婚姻法的羣衆運動,從根本上摧垮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實現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從封建婚姻制度束縛下解放千百萬靑壯年男女特別是婦女羣衆,就成了十分迫切的事情。而在封建主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基礎已經消滅之後,在全國農村的土地改革和城市廠礦的民主改革已經大體勝利完成之後,開展這一運動的主觀和客觀的條件也完全成熟了。現在,全國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已經成立,各地已開始作準備工作,在今年三月即將開始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月。我們必須用大力來開展這個運動。

  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是一個重大的社會改革運動。從這一點來說,它和歷次大規模的羣衆運動有同樣重要的革命意義。但我們必須同時看到:這一運動所要解決的問題,基本上是人民內部的問題。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在運動中就應該用主要的精力對人民羣衆進行宣傳敎育,使他們經過新舊婚姻對比的實例,充分瞭解婚姻法的目的。特別是要介紹和表揚那些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的例子,使羣衆切實體會怎様建立民主和睦的新家庭,把不幸的家庭都變成幸福的家庭,提高生產興趣,推進生產建設,並使我們的後代成長爲身心健康的人。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徹底打破所謂「實行婚姻法會使天下大亂,妻離子散」的謠言或誤解,掃除殘餘的封建思想和對於婚姻法的各種片面的錯誤的認識,使羣衆自覺自願地按照婚姻法辦事。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就不應該採用某些地區只發動婦女、不發動男人,只發動靑年、不發動老人,只發動窮苦者、不發動富裕者,或者是把婦女、靑年組織起來向男人、老人進行鬥爭的做法。因爲這種做法只能造成羣衆的分裂和隔閡,加深羣衆對婚姻法的誤解,增加運動的阻力。還有一些地區應該與發動婦女同時,用大力發動婆婆和丈夫,共同控訴封建婚姻給與人們的痛苦,共同檢査和批評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婦女的行爲,共同討論如何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實現民主和睦家庭,共同訂立保證按婚姻法辦事、實行夫妻互敬互愛、家庭和睦團結、共同撫育子女和發展生産的公約。對於大量旣成的包辦婚姻,一般應强調敎育,反對封建思想,搞好家庭關係,把舊家庭改變爲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對其中家庭關係惡劣、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仍然應該盡量調解,使可能和好的重新和好,但是如果再三調解無效的,或是如果不讓離婚就會造成當事人生命危險的,就必須按照婚姻法,准予離婚,不許强迫調解,以免造成終身的痛苦或逼致自殺被殺。這種道理,應該給羣衆解釋明白。對於今後的婚姻,必須保證按婚姻法辦事,不允許有任何包辦、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事發生。

  對於違犯婚姻法的案件,如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與迫害婦女,以致造成婦女自殺或被殺的案件,必須作認眞嚴肅的處理;過去處理錯了的重要案件,必須重新處理,並應採取公開審判或其他的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用這些實例敎育羣衆,擴大影響,使羣衆具體地全面地瞭解婚姻法,瞭解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這些措施,對於開展運動和貫徹執行婚姻法是十分重要的。過去有些地區因爲沒有認眞嚴肅地處理婚姻糾紛和違犯婚姻法的案件,曾經嚴重地打擊了爭取婚姻自由者的鬥爭熱情和信心,助長了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迫害婦女者的氣燄,因而婦女自殺被殺的慘痛事件不斷發生。這種情形必須採取一切有效辦法,包括懲處有關幹部的辦法,予以迅速糾正。但是,懲罰本身並不是目的,懲罰正是爲了給羣衆以更實際的敎育。因此,判處刑事處分的,就只能是極少數犯有嚴重罪行、造成嚴重後果(如發生婦女自殺被殺事件)以致民憤很大的分子。對於一般性質的違反婚姻法事件,如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只要經過深刻的揭發、批判和敎育,犯錯誤者表示決心改正,即可不必實行法律處分。而且,即使是對重要事件的嚴肅處理,也必須和廣大城鄕貫徹婚姻法運動中的宣傳工作、組織工作相結合,使這種嚴肅處理能爲廣大羣衆所支持,並收到敎育羣衆的效果。過去有些地區把貫徹婚姻法的工作瞭解爲單純的處理婚姻案件的工作,把貫徹婚姻法的運動瞭解爲召開幾個轟轟烈烈的公審大會,忽畧了在廣大羣衆中進行艱苦的工作,因而這種處理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在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整個動員工作中,動員基層幹部有着特別的重要性。因爲這一運動中的大部分工作、是要基層幹部來做的。但是至今爲止,基層幹部中仍然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殘存着夫權、父權等封建落後思想,不能接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則。他們對待婚姻法的態度是消極的,被動的。他們對於各種違犯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與迫害婦女的現象,採取官僚主義和不負責任的態度,不告不理,吿也不理,見死不救,死了也不問,甚至給爭取婚姻自由的人亂加罪名,亂訂離婚結婚條件,開會鬥争,濫施刑罰。這種情形,大大地助長了某些落後輿論,助長了違犯婚姻法和迫害婦女事件的發生。對於這些幹部,應該用集訓等方式進行耐心的敎育,克服他們的封建意識,使他們認識婚姻法對於推進國家建設的作用,積極主動地擔負起宣傳和貫徹婚姻法的責任。目前就應該結合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和反對違法亂紀的鬥爭,發動一次深入的思想檢査和反省,暴露和解決各種錯誤思想和犯法行爲。對一般犯有錯誤的幹部應該批評,錯誤嚴重的應給以一定的處分,對執行婚姻法有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揚。

  各級黨政領導機關都應該在各系統廣大幹部中進行普遍的動員,密切配合,協同貫徹婚姻法,參加這一個大規模的社會改革運動。我們要求黨、政、軍、民、工、農、靑、婦、文化敎育各系統的領導幹部和一般工作人員,在當地黨和政府領導機關的統一領導下,都能在執行婚姻法上起模範作用、帶頭作用,在輿論上支持這一運動,在各項實際工作上盡可能配合這一運動。這就是說,在各部門工作與羣衆接觸的場合,都要注意向周圍羣衆進行關於婚姻法的宣傳解釋工作,注意瞭解婚姻法執行的情况,發現問題,並幫助解決問題。這様,貫澈婚姻法的運動就能夠與生產建設、文化敎育。整黨、建政以及各部的業務和組織建設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互相推動,互相充實,共同完成。過去有些地區把貫徹婚姻法孤立起來進行,許多部門都認爲貫徹婚姻法與自己無關,甚至連靑年圏和工會的一些地方組織也袖手旁觀,結果成效就很小。這種情形,應該由當地黨政領導機關在這次運動中加以糾正。

  人們都看到有許多靑年羣衆,特別是婦女羣衆,至今因婚姻不自由仍受着深重的痛苦和野蠻的迫害。其中一部分因此而自殺被殺,死於非命;另一部分如果不去急救,不幸事件仍會繼績發生。任何一個共產黨員和革命工作人員,任何一個熱愛人民、熱愛祖國的人,對這樣的事情是不能漠不關心的。我們有完全的責任來消滅這種令人痛心的現象,首先是消滅因婚姻不自由而死人的現象。而要消滅這種現象,就必須首先做好婚姻法的宣傳工作,掃除人們的封建思想殘餘,轉變社會風氣。同時,各地方組織對於爲婚姻自由而鬥爭的靑年男女特別是婦女必須大力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婦聯、靑年團應該給在嚴重壓迫下爭取婚姻自由的靑年男女「保鏢」,保證她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對其中遭遇生活困難和生命危險的婦女要實行臨時安置和必要的救濟。這是一切革命工作同志都應該勇敢地堅決地擔負起來的神聖責任。

  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運動已被規定爲三月份的中心工作,各地黨委應當積極準備,具體佈置,認眞領導。當然,貫徹婚姻法、徹底肅淸封建婚姻制度,決不是短短一個月的運動就能解決問題的。這個運動牽連的範圍這樣廣,時間又是這樣短促,所以我們也必須防止急躁情緖。在這個運動月當中,我們只要求做到以下幾點:第一,進行一次普遍的婚姻法的宣傳,務期作到家喩戶曉,深入人心;第二,認眞檢查一次婚姻法在各地執行的情况,使領導人心中有數,也使羣衆了解問題的嚴重;第三,大張旗鼓地表揚一些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生產積極、政治進步的模範人物和模範鄕村,處理一些最嚴重的摧殘婚姻自由和婦女權利案件,並解决各地急待解決的一些婚姻糾紛。在這個大規模的羣衆運動的期間,各地必須保證制止因婚姻問題而死人的現象。經過這個運動以後,我們必須爭取一般地糾正干涉婚姻自由與虐待婦女的現象;破除包辦買賣婚姻、早婚、童養媳等封建陋習;更進一步造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使一般人都願意按照婚姻法辦事,鼓勵靑年人爲婚姻自由而鬥争。最後,在這次運動月中,我們要打下長期貫徹婚姻法的羣衆基礎,以便在今後結合各時期的中心工作,繼續貫徹婚姻法、繼續爲肅淸封建婚姻制度、繼續淸除人民思想中殘餘的封建意識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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