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4期

1953年02月0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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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九五三年行政經費開支標準及執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 一九五三年一月廿九日以(53)財行字第四一號發出


  甲、奉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一月十五日(53)財行范字第二七號通知頒發「大行政區及其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行政經費開支標準」,並決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份起實行。茲將該標準與現行(一九五二年度)標準變更之部分先予轉發,並結合本省情况具體規定如下:(凡此次未提及標準變更者,暫仍按原供給辦法執行。)

  (一)個人生活費:包括伙食費和服裝費(包括單衣、棉衣在內)每人每月大灶七十工資分(以下簡稱分),中灶九十五分,小灶一百二十分。另蚊帳費每人每月一分(小伙食單位補助取銷)。

  (二)婦女衛生費每人每月三分(中央財政部通知今年仍照發)。

  (三)保育費(除醫藥費另列外,包括嬰兒的一切費用在內)一至二週歲的嬰兒,每人每月發給六十五分,三至四週歲的嬰兒每人每月七十分,五至七週歲的嬰兒每人每月七十五分,滿七週歲的嬰兒除按大灶人員標準發給個人生活費外,每人每月發給零用費十分(一九五三年起保育費內原列有醫藥部分已經減出另列)。

  嬰兒醫藥費,每人每月按兩萬元計算,由機關掌握交衛生部門按公費醫療辦理。

  (四)供給制人員的病號貼補:住機關之臨時病號每人每月貼補三、〇〇〇元,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包乾發給,由機關掌握開支(供給制人員住院伙食費超過部分由公家負擔者未另有規定前,併在病號貼補內開支)。

  (五)辦公費,包括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及賬簿表册等日常印刷費,水電(或燈油)費、學習書報、電話費(包括交流電話、單機、總機費在內)、郵費、匯費、市內交通費、零星修繕、購置費、文娛、體育活動費、衛生、消防設備費、臨時特別費及一切辦公等費:1、省級每人每月七萬元;2、海南行署級每人每月六萬五千元;3、粤東、粤西、粤北、粤中行署級每人每月六萬元;4、汕頭、湛江、海口市級每人每月五五、〇〇〇元;5、縣級及佛山、韶關,江門等市級每人每月五〇、〇〇〇元;6、區級每人每月四〇、〇〇〇元;7、各級人民警察、警士按三〇、〇〇〇元計算。調動幹部在未分配工作期間,其公雜費每人每月二四、〇〇〇元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

  (六)自行車修理費:駐省轄市以上城市的機關,每輛每月按二三、〇〇〇元,駐其他城市及鄕村的各級機關,每輛每月按五七、五〇〇元計算。

  (七)住勤費:因公出差至生活程度較高的大城市或邊疆地區,如上海、福州,廈門、廣州、重慶、昆明、蘭州、西安、瀋陽、哈爾濱、大連等城市和西康之二郞山以西、雲南之昆明、欽嶺以西、西藏、新疆、靑海、內蒙、甘肅之酒泉、武威專區、寧夏之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等邊疆地區者,每人每日發給五千元,到其他地區者三千元,野外勘測人員無固定食宿處所者,每人每日准在一萬元以內支報。

  省級以下各級機關人員,在本省境內出差工作者,原則上不發住勤費,如因工作緊急,不能按時在機關吃飯而在外邊買吃者,經機關首長批准可酌情補助一部分伙食費,但每人每日省級不得超過二千元,行署(專署)市、縣、區級不得超過一千元(派駐廠礦工作人員伙食補助辦法取消)。

  (八)會議費:專署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召開的全面性與專業性會議及縣級人民政府召開的全面性擴大會議,其開支標準規定如下:

  (1)公什費:省級每人每日按二、五〇〇元,行署(專署)、省轄市按一、九〇〇元,縣及專轄市按一、五〇〇元計算(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可適當提高但以不超過上述標準的二分之一爲限)。

  (2)伙食補助費:出席會議的人員除不由公家供給亦不領工資的與會人員其伙食費歸公家負擔外,凡供給制或工資制的在職人員應按職級交納伙食費;省主席及相當主席級以上人員,每人每日七千元,縣長級及相當縣長級以上人員五千元,區長級以下人員三千元。專署級以上各級召開的會議每人每日另由公家補助伙食費三千元。縣及行署轄市召開的全面政治性擴大會議及人民代表會議每人每日補助二千元,凡因彙報和總結工作及各單位召開的業務性會議不得開支伙食補助費。出席會議人員已享受伙食補助者,不得再報支住勤費。

  (九)埋葬費:

  (1)工作人員死亡發給殮埋費一百萬元,棺木特別昂貴地區可酌情提高,但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元。

  (2)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其家境確係寒苦、無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請,經機關首長(區級應報縣級)批准,可在上述標準範圍內酌予補助。

  (十)夜餐費取消。

  乙、中央財政部電示,自一月份起個人部分工資分値仍按每月評定之價格執行,即本省仍按南方日報所公佈之上月卄五日各區工資分牌價執行。省府粤財紀字第一九〇號通知規定之工資分値按二、七七九元固定下來之辦法作廢(根據中央財政部最近電吿,今年仍按去年辦法執行,不採取全省統一固定分値發放)。行政區域調整後,答縣市原屬之工資分區暫時不變。如花縣原屬珠江專署(屬第一工資分區)现劃歸粤北行署(屬第三區),其工資分値目前仍按第一區執行。

  丙、上述甲乙兩項均自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已按原定標準及二、七七九元工資分値執行者應實行多退少補。但元旦過節費因全省均已開支,決定不予追補或扣囘,省境內出差等在交到以前已發給住勤費者也可免予追囘。

  以上各項即請査照並請迅即轉伤所屬遵照執行爲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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