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4期

1953年02月07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3年 > 第4期
【打印】 【字体:

關於修建華南公路徴用土地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一月廿三日以(53)粤辦秘字第〇一一號發出


  爲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及鞏固國防的需要,特根據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工字第一七一號令頒發之「關於修建公路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對華南區公路修路工程總指揮部(以下簡稱該部)在廣東境內修建各路線徵用土地及拆遷或淸除土地上之建築物及耕植物等,作如下指示:

  一、凡所徵用之土地無論已否分配,一般不給予地價補償。該部各施工單位須於施工前訂出用地界並測繪用地圖、造具收用土地及附着物清册,以一份淸册送交當地縣人民政府或由縣府委託之區人民政府辦理徵用土地手績。如所徵用之土地尙未分配,當地人民政府應先將此項徵用之土地劃出不予分配;如屬已分配之土地,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抽撥調補其他土地給其業主。(如土地早已分配,當地確又無土地調劑時,得按具體情况由該部酌情折價賠償。)

  二、未成熟的農作物因土地被徵用而受的損失,可按原耕時所費種子、肥料、人工等成本宣價由該部給予補償,物主生活貧苦者,則可按一季收入酌予補償。

  三、被徵用土地上之必須拆除的房屋,由該部視情予以適當補償,如房屋主需要重建房屋居住,人民政府應協助其解決另行建屋時所需基地之困難。

  四、沿線牌坊、廟宇、牌樓,寨門、墳墓等物,如確有歷史文物的價値必須保存者,應於決定路線時使路線與其相距稍遠,俾此項建築物不包括在用地範圍以內;在用地範圍以內之此類其餘建築物,均應由該部各施工單位通知當地區(或鄕)人民政府,轉知有關物主於施工前自行拆除或遷移,不予補償;無人拆除或遷移者,由該部代爲拆除;貧苦人民無力遷移墳墓請求補助者,可由該部酌予補助。

  五、必須賠償之徵用士地及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築物等之單位補償價額及對無力遷移墳墓之貧苦人民的補助標準,由該部各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况與當地縣(或區)人民政府協商擬定之。

  六、所有補償及補助等費由該部各施工單位造具淸册併欵交由當地縣(或區、鄕)人民政府轉發,領受人在淸册上簽名蓋章或蓋印,當地人民政府轉發完畢後將淸册退還施工單位上報。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