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制訂粤東區保護古蹟文物暫行條例
廣東省人民政府粤東行政公署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以粤東教字第八五一號發出的通知
古蹟,文物的保護工作,中央、中南曾多次指示各地必須加以重視,本府亦已成立文物保管委員會專負此項工作。兹將粤東行署為防止文物損毀散失而製訂的「粤東區保護古蹟文物暫行條例」的通知轉發,希參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査歷代古蹟、文物是祖國幾千年來光榮歷史文化的精華、今後文化學術發展的源泉,它表現着勞動人民的聰明才智、優越的創造性和刻苦耐勞的精神。
祖國寶貴的財產,應歸國家保管,歷史上遭受帝國主義及蔣匪幫摧毁掠奪,損失慘重。解放以來,黨和人民政府極爲重視,對於保護古蹟、文物,經三令五申,但部分地方幹部及羣衆未能切實執行,致敵人有機可乘,陰謀收購偸運出口。據饒平縣黃崗鎭調査,當地專事收購古蹟、文物者達二百人。又如澄海縣在土改期間征收沒收之古蹟,一般幹部及羣衆認爲是廢物和封建玩物,古書籍及名人法書等任由日晒雨淋或當作廢紙焚燬及賣掉,古瓷玉器則亂堆屋隅,以致碰傷打破。如此現象,造成國家無可補償的損失。爲防止古蹟文物的損毁散失,現特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令「保護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和稀有生物」及「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各省市在實行士地改革期間,必須切實保護地方文物」令,制訂粤東區保護古蹟文物暫行條例,希各縣人民政府認眞貫徹執行。
附:粤東區保護古蹟文物暫行條例
第一條 爲保護粤東區歷代古蹟文物,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區文物由各級文化館負責保證、調査、徴集、保管、硏究等工作。
第三條 軍隊機關、團體、人民對於所在地具有歷史意義之文物,均須切實保護,不得加以破壞或任其毁損。凡各地名勝古蹟,如名寺、古刹及其附屬建築、古佛像、碑碣、壁書、古墓、名人故居、別墅等,均不得破壊或移動,應就原地保管,幷責成當地駐軍及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如須移動,應先呈報本署文敎處批准。
第四條 文物範圍:
1.革命文獻及實物。
2.古生物:古代動植物之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3.歷史遺物:史前人類之遺物,遺跡及化石等。
4.建築物:建築物及建築模型或其附屬品。
5.繪畫:前代畫家之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墓之古壁畫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術價値之繡繪、織繪、漆繪等。
6.雕塑:具有高度藝術價値之浮雕、雕刻、宗敎的禮俗的雕像以及前代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術雕刻。
7.銘刻:甲骨刻辭、璽印、符契、畫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竹、木、磚瓦等之有銘記者。
8.圖書:具有歷史價値之簡牘、圖書、檔案、名人法書、墨跡及珍貴之金石拓本等。
9.古貝: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
10.輿服:具有歷史價値之車輿、船鑑、馬具、冠履、衣裳、佩帶飾物及織物等。
11.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傢具日用品、文具、娛樂品等。
第五條 凡各地古物,嚴禁偷盜與私人發掘,如因開墾、築路、興修水利及其他建築等事,發現埋藏土內之古物,應即送交縣人民政府轉由文化館保存,呈本署文敎處處理。
第六條 在土改期間凡屬地主、惡霸、戰犯所藏之一切具有歷史學術與藝術價値之文化遺產,應予沒收但不得隨意分掉,或聽任損毁與散失;如已分掉或散失者,應予追囘歸公,由區鄕人民政府集中交文化舘保管。
第七條 私人收藏之歷代文物,仍歸私人所有,但須將現存古物品名件數,呈報政府或當地文化舘登記,今後搬移或轉讓時亦須先行呈准,如其無力收藏,可申請當地政府或文化舘轉送本署文敎處代爲保管陳列,其主權仍屬私人。
凡地方人士願意捐獻所收藏之古物、圖書歸公保管者,政府應予以適當表揚與獎勵,捐獻時由當地人民政府登記,轉報行署文敎處處理。
第八條 自本條例公佈之日起,一切歷史文物厳禁出口,並停止買賣。
更正:廣東政報一九五三年第二期第四頁「總計」總人口數「三一、六三〇、二二六一」係「三一、六三O、二二六」之誤。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