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一月廿八日以(53)粵辦秘字第〇一五號發出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以來,經常收到各階層人民來信,反映意見、提出建議與要求、檢舉控吿反革命分子、揭發某些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和違法亂紀行爲,對於檢驗政策執行情况、配合各種運動、改進工作方法、敎育和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都有很大的幫助。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对決定」後,更推動了此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初步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認眞處理和解決過一些人民羣衆所提的意見和要求,因而進一步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繫,使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更加提高。但這一工作,在省級不少部門中仍存在着很多缺點和錯誤:某些領導同志對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仍不夠重視;部分工作人員對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採取漠不關心、馬虎草率的態度;許多來信被拖延積壓,不及時解決問題;或輾轉傳送,延誤時日;或擱置不理,遺失來信;甚而把來信焚燬,引起羣衆不滿,影響政府威信。
爲了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緊密聯繫羣衆,改進今後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必須正確認識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重要意義。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是機關重要的政治工作之一。各級領導幹部,必須重視這一工作,並須組織有關幹部,認眞學習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所頒「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及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九日「關於加强人民監察通訊員和人民檢舉接待室的指示」、「認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樹立民主作風,密切聯繫羣衆」、「認眞處理人民羣衆來信,大膽揭發官僚主義罪惡」的指示,聯繫本單位具體情况,展開討論。各行署、市、縣應結合總結一九五二年處理羣衆來信工作,於二月二十日以前作一次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檢查,將結果報吿省府。通過這次學習和工作檢查,務使全體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人民來信是從下而上的發揚民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重要方式,是各級政府機關接受人民羣衆監督的方法之一,也是政府傾聽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解决人民羣衆的困難、具體爲人民羣衆服務的方法,從而重視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認眞傾聽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糾正工作上的缺點,使人民的批評與建議成爲克服官僚主義,改進工作方法、推動工作前進的動力。隨着國家大規模經濟、文化建設的開展,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將更繁重,其工作範圍及內容也將更廣泛更豐富,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吸取華北「張順有事件」的敎訓,嚴格反對及糾正任何對羣衆生活漠不關心、對羣衆要求馬虎應付的不負責任態度。
二、各級政府及各單位必須加强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並須在原編制內指定具有羣衆觀點和一定政策水平、對工作認眞負責、對羣衆熱情誠懇的幹部一人或若干人專責處理。業務範圍較狹、來信較少的單位,仍應指定一定人員兼職處理;已指定專人或已建立專門機構的單位,領導上必須親自掌握,經常進行督促、檢查和具體的領導;人員配備不當的,應及時調整。
三、建立工作制度,經常硏究工作方法。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應與處理一般公文有別,另行建立登記、硏究、轉辦、檢查、催辦、存檔並定期總結、報吿等制度。凡本單位能辦理的來信必須迅速辦理;須移辦或交辦的應及時轉送,並應分析硏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注意檢查催辦;如上級交辦的應將處理結果囘報;如案情重大者,應轉監委會處理。嚴禁被檢舉控吿的機關或個人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應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依法懲處。對發明、建議的來信,必須重視,認眞分析硏究,不嫌簡陋地予以啓發幫助,並負責作覆。人民所提問題或意見的處理結果,應及時通知本人,對有敎育意義的典型事件,可在報章上發表或在適當的會議上宣佈。如屬重大案件,應隨時上報省府。接見羣衆必須熱情誠懇,幫助解決其所提問題,如不能或一時不能解決的,仍應負責解釋淸楚,耐心說服,不能置之不理。
四,各單位必須貫徹定期總結、報吿的制度,每季必須向省府作一次工作總結,每次於下一季開始後的前十天內上報。
五、省府各直屬軍位、各行署,各市府、已完成土改覆查之各縣府,應於本年二月中旬以前成立處理羣衆來信及接見羣衆的專門機構,或指定專責人員,並建立制度開始工作;正在進行土改或土改覆查的縣份,則在覆查結束後立即開展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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