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目前在處理人民來信工作中
存在的問題的辦法(轉載)
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一九五三年一月
(1)必須進一步從政治上認識處理人民來信及接待人民羣衆的重要性。各級黨政有關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一定的機構和制度。
(2)凡屬黨員羣衆來信或黨紀處分問題,由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非黨羣衆來信,或政府工作幹部違法瀆職者,由人民監察委員會處理;屬於公安、司法的,由人民檢察署和法院處理;一般的羣衆來信由南方日報處理;有關政策或其他問題,分別由中共中央華南分局辦公廳及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處理;如遇重大案件,各有關單位應成立臨時聯合檢查組,負責檢查處理。
(3)定期召開有關處理羣衆來信的聯席會議,交流經驗,由華南分局辦公廳協同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召集,各有關單位應在會義上彙報工作。
(4)必須以最負責的精神,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並認眞切實地解決羣衆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凡應解決而又能夠解決者,均須切實迅速解決。問題複雜、短期難於解決者,亦應在一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並應先行答覆其本人。某些雖應解決,但因種種原因,目前尙不能徹底解決或要求不合理的問題,亦應明確答覆,予以耐心解釋。總之,不管問題能否解決,對來信人或來訪者,均須熱情相待,務使其感到黨、人民政府對人民是無限關懐、熱愛和負責。
(5)堅決反對壓制批評及對批評者實行迫害與報復的惡劣行爲。在調查處理中,遇有壓制羣衆、佈置封鎖抵抗者,必須嚴加追究,加重其處分。扣壓來信企圖包庇縱容者,應受連帶處分。消極應付、不認眞處理者,應受批評。有錯誤而能主動承認、並說明眞實情況者,可減輕或免予處分。處理後,被控訴者本人或指使其親朋向原控訴人進行報復者,應視報復行爲嚴重程度,加以懲辦。各級黨和政府的工作人員,對下級幹部或羣衆此種報復行爲聽之任之、不予解決、甚至有意包庇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批評敎育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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