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3期

1953年01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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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法的羣衆團體可依法

向其成員籌募經費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以(52)財地字第五〇一號發出


  據我廳稅務局本年十二月十六日轉報省府衛生廳十一月廿八日(52)衛創醫字第二七六號及十二月十一日(52)衛創醫字第二九五號兩函,畧以:據省衛生工作者協會報吿,陽春縣衛生工作者協會第六區分會接到稅務所財務所通知,該會所收會員月費,實屬苛捐雜稅,應予停收;又第三區分會也接到當地行政機關指示停收會員月費,並謂凡開支數目,須經當地行政機關批准等情况。衛生廳並提出各地衛生工作者協會收繳會員會費係根據該會會章辦理是否屬於苛捐雜稅、應否停收的問題。

  經我們硏究,認爲:任何一個經政府批准或政府公佈組織成立的羣衆團體,在其依照法令規定向本團體的成員籌募經費時,絕不應視爲苛捐雜稅,各地衛生工作者協何收繳會員會費,旣係根據中央衛生部頒發衛生工作者協會會章規定辦理,當然是合法的。我們的意見,各地衛生工作者協會在收繳會員會費時,如會章有規定每一個會員負擔數額者,應照規定辦理;否則,事前應編造收支預算由會員大會通過,做成决議,報請法定機關核准後施行。這樣,可使負擔合理和防止浪費。

  上項意見,希各地硏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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