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7期

1953年12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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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林業建設工作提高一

人民日報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四日社論


  國家有計劃的經濟建設,需要林業與工業、農業相適應地發展。我國森林面積過小而且分佈不適當,遠不能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要從根本上改變這個情况,必須發動廣大羣衆自覺自願地、堅持不懈地參加林業建設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已在今年九月三十日發佈了「關於發動羣衆開展造林、育林、護林工作的指示」。現在,各地的秋冬造林、育林、護林工作正在積極進行。在這些工作中切實執行政務院的指示,就會給我國林業建設的發展奠定一個可靠的基礎。

  我國林業建設在三四年來已有相當成就。根據現有統計,全國造林約達一七五萬公頃,封山育林四一四萬公頃,在東北和西北已開始營造了較大面積的防護林地帶,不少荒山沙地上新造的樹林已開始發生保持水土、防禦風沙的作用,山林所受的各種損害正逐年減少。這是各級黨政機關對林業工作的重視和廣大羣衆在林業建設方面貢獻了相當大的力量的結果,也是在風沙漫天的荒原上和沒有人跡的深山中不辭勞苦地工作着的許多林業工作者的勞績。這一切無疑地都是値得讚許的。

  林業建設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從全體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的根本需要着想,從人民的長遠利益着想,我們必須畫最大努力爭取在一定的時期使森林的面積能適應國家和人民的需要。林業幹部和林區人民爲了這長遠的利益而貢獻出自己的勞動,是有重大意義的。我國需要造林的地區非常廣大,其中還包括着相當大的部分爲私人所有的土地;我們還沒有大量供造林用的機器;我們還不可能組成大批的専門從事林業的工人的隊伍,只能運用農民的業餘的勞動力來做這個工作。因此,不管是造林、育林、護林,都必須依靠廣大羣衆,特別是要依靠廣大農民羣衆;必須適應羣衆當前的利益,不妨害羣衆當前利益。爲了長遠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妨害了部分羣衆當前利益時,必須予以適當的補償。同時,也必須時時刻刻注意到,小農經濟的私有性和分散性對於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是不利的;隨着國家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對於小股經濟必須逐步地加以改造。

  根據目前的具體情况,要發揮廣大羣衆對於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並逐步地對林業農民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要對農民羣眾經常地進行政治思想敎育。農民羣衆受小股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容易看得長遠,不容易看到全局。我們有責任使農民羣衆看到將來的利益和集體的利益。不能把林業工作只看成栽樹砍樹的工作,而應利用一切機會,結合羣衆的具體思想情况,對羣衆進行敎育。要使羣衆了解:造林、育林、護林是爲了國家的利益,也是爲了羣衆的長遠的利益。造林雖然一時不能得利,將來却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豫東、冀西的防護林,沒有多少年便顯示出了功效,便是明顯的例子。營造用材林的效果,雖然要來得慢些,但是,它更是爲長遠的利益所需要的。

  森林工業部門也應當敎育林業幹部和工人,爲了國家人民的長遠利益,要把採伐工作和育林工作密切結合起來,不要只圖目前、採伐的方便、省工,而忽畧了長期撫育新林的必要。在採伐作業中,應當適當地留下一些母樹,並在採伐時隨即淸理林場,給森林的天然更新和人工補種創造條件。對於因森林火災而形成的跡地,也應及時加以調査、淸理;凡用天然更新方法不能成林的地區,應按照具體情况輔以人工或重新造林。

  第二、要貫徹執行利於長期性的林業建設也不妨害羣衆當前利益的政策。根據政務院的指示:在造林方面,要實行「誰種誰有,夥種夥有,村種村有」的原則。要提倡有步驟地有領導地互助造林、合作造林,同時應注意發揮農民個體造林的積極性;在建立林業的互助合作組織時,要嚴格遵守自願互利的原則。一切依法應當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夥有或村公有的山林,應當根據各地原有歷史習慣和現實情况,儘快加以分配;已分配而有糾紛的,應領養農民本着團結互助的精神協商調整;已分配給股民的和農民原有的山林,農民本人均有自由採伐、使用和出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南方私有林地區,應在一定範園內進行在國家嚴格管理下的木材交易,同時實行正確的價格政策。一方面鼓勵私人經營林業的積極性,一方面防止引起濫伐林木的現象。在還沒有實行土地改革的少數民族地區,對於山林的所有權和採伐權,應根據當地原有的習慣切實加以保護。因爲各地情况不同,對於這些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政務院授權各地政府制定;但政務院指示的原則是不能違反的。

  第三、要採取適合當前農村情况的林業工作領導方法。爲了克服農村經濟的分散性、盲目性,爲了把基本上還是分散進行的林業建設逐步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林業建設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同時,也必須注意,在制定計劃時要量力而行,一定要適合各個地區不同的氣候、土壤、地形、樹種等情况,照顧當地羣衆固有的習慣、生活的需要和生產的能力。不論造林、育林、護林,都應當盡量依靠羣衆出主意,找出旣能保證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又能適應羣衆當前利益並且爲羣衆所樂意接受的好辦法來。在封山育林工作中,要分別不同季節、不同林木,採取不同的辦法,照顧羣衆樵採、放牧和狩獵的需要,而不應機械地封山育林,也不應只封山而不育林。在造林、育林和護林工作上應當採取的正確的方法,政務院的指示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各地應當把這些規定和當地具體情况結合起來,堅決貫徹執行。

  應當正確地認識,林業和其他生產建設事業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而目前的造林護林工作中,林業和農業所依靠的又是同一個隊伍,因之森林事業乃是整個農村經濟的不可分的一部分。有些地方林業工作者在半林區和重點造林地區的農村中,不利用已有的生產委員會和農業互助合作組織,而要孤立地單搞一套,在工作中也不照顧農事季節;這樣就在實際上把林業和農業對立起來。這對農業和林業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在貫徹「農業生產是農村工作中壓倒一切的中心任務」的方針以後,有些地區的幹部對林業工作又採取了放任自流的態度;有些地方錯過了造林的時機;有些地方在防火季節也不認眞佈置護林工作;有些地方把山林分給羣衆後就完全放棄領導了,發生了濫伐亂砍、只封山不育林等現象也不對羣衆進行敎育。這也是不對的。政務院的指示中說:「各級政府在佈置農村工作時,應將林業工作列爲應有內容,並作統一計劃和統一安排,任何孤立地開展林業工作,或在貫徹『農業生產壓倒一切』方針時,取消了林業工作的做法,都是不應該的。」各個地區,特別是半林區和重點造林地區的各級黨委,應掌握這個原則,使林業工作和農業工作密切配合進行,推動林業和工農業相適應地發展起來。

  今後開展羣衆性的林業建設工作已經有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全國範圍內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了,大部應分給羣衆的山林已經作了分配;經過半年來貫徹生產政策,克服「五多」現象,農民羣衆的生產積極性已經大大提高,政務院的指示,更明確地給林業建設工作指出了道路,鼓舞了林業工作者前進的力量。林業工作者和一切與林業工作有關的同志,都應該好好地學習政務院的指示,把它和中共中央近年來發佈的關於農村工作的各項文件結合起來,作深入的硏究,檢査過去的工作,克服工作中的某些缺點和錯誤,把林業建設工作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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