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7期

1953年12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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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護林防火工作的指示

(53)粵農王字第二九號


  我省每年入秋以後,常發生山林火災,情况甚爲嚴重。據惠陽、博羅等二十九縣的統計,去年秋至今年春,已發生山林火災五五六次,燒山面積達六十餘萬畝,使國家森林資源受到鉅大損失。這不僅嚴重地損害木材來源,使國家所需的建設用材更加缺乏,且將招致農業上的水旱、風沙等災害。

  發生山火原因,一方面是由於解放之後,一些公山與在押在逃的地主山林無人管理,以及土改以來,因山林所有權還未處理確定,有些雖已處理,但有突出遺留問題林權未定,生產關係不穩,羣衆思想有顧慮。另一方面,羣衆燒荒、燒墾、燒牧、燒田基、趕野獸、燒山取肥等習慣仍然普遍存在,未加深入敎育與具體組織,地主壊分子等則乘機破壞,因此往往蔓延成災,很多且沒有及時撲滅,致造成重大損失。

  現在本省土地改革已經勝利結束,大力轉上生産,各級領導都已騰出手來。管理林業工作,自中南固定林權政策頒佈之後,農民護林積極性亦大爲提高,這是今後開展護林防火的有利條件。爲做好今年護林防火工作,特根據政務院指示,參酌本省情况,作出如下指示:

  一、護林防火工作是一種羣衆性的工作,必須在當前農村中心工作中結合各種會議及利用黑板報、土廣播及在山路、公路、車站、凉亭豊立防火宣傅牌等方式,廣泛進行宣傳敎育,使羣衆明瞭「愛國護林,人人有責」的道理,充分動員起來,使保護森林資源,保證國家建設的光榮任務,成爲廣大羣衆性的愛國增產運動的任務之一。人人自動自覺,保護森林,杜絕山火。

  二、各縣應視山火損失情况,以嚴肅謹愼精神迅速地有重點地處理山林火災積案,對於偶然失火與有意破壞,一般農民與地主壊分子均應區別處理,前者主要敎育說服,後者則視情節如何依法處理。其積極護林防火者應分別予以適當獎勵,嚴明賞罰,藉以提高羣衆護林防火熱情,對今後重大山火案件,尤應及時檢查處理,並専案上報。

  三、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况,採取具體辦法,加强管理,防止山林火災。森林多的地區,是防火重點,過去常因燒山打獵或焼山趕野默致燒燈林木,爲確保森林資源的安全,以保證國家建設需要,今後應嚴加禁止;新造林區或幼林區,過去忽視防護,很多已被燒死,造成財力、人力的損失,也必須克服。今後森林區域或新造幼林區附近,原則上應禁止燒山,但如必須燒時,須事先嚴肅地做好各種防護工作,如開闢足夠的防火線路,燒時嚴加看守,或發揮農民固有防火經驗,於求不燒毀林木造成損失。

  爲加强護林防火的經常領導,在山火季節,各級生產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護林防火工作,區政府也應指定專人負責。以森林爲生活重要來源,或造林面積大,山火嚴重地區,其鄕村基層組織則視情况需要,有重點地建立相應機構,如護林小組或護林委員會,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之下,進行防護等工作。

  各級林業幹部,應積極參加當前琨村具體中心工作,結合做好護林防火措施,森林工業部門幹部除完成採伐任務外,也應注意對羣衆進行護林防火的宣傳敎育以上指示,望即硏究佈置切實執行。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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