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廣東省一九五三年受災農戶農業稅
減免規定的通知
(53)粵財紀字第七八號
(一)對受災農戶農業稅的減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重全免」的原則,結合本省具體情况,對我省一九五三年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做如下規定:
(二)凡農作物因水、旱、風、雹、病、蟲、獸及其他災害而致歉收的受災農戶,依該戶全年全部農作物歉收成數,分別按下列情况,減征或免征:
全年受災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部應交稅額。
全年受災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者,減征應交稅額的六成半。
全年受災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者,減征應交稅額的四成半。
全年受災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者,減征應交稅額的三成。
全年受災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三成者,減征應交稅額的二成。
全年受災歉收一成以上不足二成者,減征應交稅額的一成。
全年受災歉收不到一成者,不予減免。
(三)本省受災地區除重災區夏季農業稅減免按「廣東省重災區一九五三年夏季農業稅減免規定」進行減免外,其他地區一律於秋征時將夏秋兩季歉收產量合併計算歉收成數,依前項規定分別減免之。
夏季受重災地區的秋季減免,按秋季受災歉收的產量,佔該戶秋季應產量之成數,依前項規定在秋季應納糧額內滅免之。
(四)連績受災二年以上的地區,除按受災農戶本年歉收成數,依第二項之規定進行減免外,得視當地具體情况,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提高其減免稅額的百分之二十至六十。
(五)有關災情的調査評議和其他未盡事項,如各行署認爲須作補充規定時,可根據本規定和政務院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况,做出補充規定,報省府批准。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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