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决議而奮鬥
(廣東省一九五三年下半年至一九五四年春季司法工作計劃)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四日在廣東省第二屆司法會議上的報吿
廣東省人民法院院長
周楠
註明:周楠院長一九五三年七冃十四日在廣東省第二屆司法會議所作的「為貫徹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而奮鬥」報告,經會議討論決定作為廣東省一九五三年下半年至一九五四年春季司法工作計劃,並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該計劃當時所安排的工作有個別地方與目前省府整個工作安排有出入,應遵照省府目前所安排的工作任務佈置工作。至於普選運動中成立普選人民法庭工作,則推到明年春耕後進行。廣東省人民法院十一月三日
一、情况和任務
三年多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機構不健全,幹部量少質弱等困難條件下,處理了將近二十四萬宗的案件,在配合土地改革、鎭壓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運動上起了 一定的作用。同時隨着一系列改革運動的展開,也逐步進行了人民司法建設工作,特別是在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根據中央、中南指示,在華南分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政法委員會直接領導下展開了全省性司法改革運動。經過了這一運動,深刻批判了幹部思想中殘存着的舊法觀點和舊司法作風,樹立起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基本上劃淸新舊法律的界線;發動了廣大的羣衆檢舉揭發,改判了一些錯案,淸理了一萬二千多件積案;並嚴肅謹愼的進行了組織整頓,處理了二百九十二名壊分子和不宜作司法工作者,補充了三五二名幹部。現全省共有幹部一、二七四人(包括法警一六〇人),基本上保持了純潔性,提高了質量,根本改變了人民法院的組織情况,爲加强今後司法工作,以適應國家建設時期的需要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今年四月,中央在全國勝利進行了司法改革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會議正確地分析了全國司法工作的情况, 總結了三年來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改革運動的經驗,肯定了成績,指出了錯誤和存在間題,明確地提出了今後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務,做出了決議。這一決議是完全正確的,也符合於廣東司法工作情况,我們完全擁護這一決議並將盡一切力量爲貫徹執行决議而奮鬥。
目前廣東全省土改剛結束,正從改革轉向生產,由於遺留問題尙多,情况較複雜(接鄰港澳、有華僑、少數民族、漁民、疍民、商業人口多),而普選運動又將到來,故全省任務仍極繁重。法院本身也剛從改革轉入建設,機構尙未健全,幹部質量仍低,積案錯案雖在司改後淸理了一批,但問題仍嚴重突出,未結案共達二萬七千多件,偏差較大的錯案僅六十六個單位不完全統計尙有六四二件(已處理一部分),這些情况說明今年司法工作的任務是繁重而又艱巨的。
爲此,根據第二屈全國司法會議决議精神,今後全省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必須繼續和敵人暗害破壊行爲及其他一切違犯國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羣衆利益的行爲進行堅決的鬥爭,以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充分重視和極加强保護經濟建設工作,以適應國家建設時期的需求;必須積極進行普選人民法庭工作,以保障普選順利進行;必須大力淸理積案、處理錯案、以克服過去工作的被動狀態。同時必須採取正規革命法制建設方針,在各項實際工作的進行中,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人民司法的四項建設工作。工作安排:確定以保護生產建設、淸理積案和積極進行普選人民法庭工作,爲今年下半年和明年春季各級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而保護生產建設又爲今後司法工作一項經常而重要任務,淸理積案、處理錯案及其他一切工作,均應圍繞這一中心工作進行。要求在十月普選運動全面展開以前,組織力量,淸理大部分的積案,處理完錯案,並把淸理積案與處理錯案結合起來進行。十月以後至明春集中全力領導普選人民法庭工作,並盡可能利用空隙時間淸理剩餘案件,爭取於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淸理積案的任務。在通過完成這些中心工作中有計劃、有步驟地穩步前進,逐步推廣,進行司法建設。上述各項工作的進行要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在各級黨政領導下,訂出具體辦法,切實執行,以保證完成任務。
二、當前中心工作
(一)從司法方面保護生產建設
廣東全省正從改革轉向生產建設,生產建設已成爲全省中心任務。因此今後司法工作應是保護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嚴肅地懲罰一切暗害、破壞、貪汚、盜竊等違法行爲,愼重地處理有關生產建設的糾紛。在幹部的思想上必須明確認識從司法方面保護生產建設爲我們今後一項經常而重要的任務,任何忽視麻痹的思想都是錯誤的。在進行淸理積案,處理錯案及其他一切工作時均應環繞此一中心工作來進行。在審理案件時應注意:第一、在農村我們要保護新的生產關係,解決山林水利及其他和生產有關的案件;第二、在城市我們要防止和制裁一切貪汚、盜竊行爲,正確處理勞資、公私關係和妨害稅收的案件;第三、水運交通在我們廣東來說比較發達,橡膠事業又是重要的國防物資之一,目前主觀力量暫不可能建立專門機構,但有關破壊水運和橡膠的案件,我們必須予以重視幷藉此摸淸情况,做好準備工作,第四、無論在淸理積案和處理新收案件時對有關生產建設的案件,應當爲重點主動及時地處理;第五、檢査過去處理不當的有關破壞生產建設的案件,幷從這些因處理不當而遭致人民財產受損失的事實來敎育幹部,批判錯誤,提高認識。今後處理這些案件,應加强與財經及有關部門聯繫,經常將情况和問題反映黨政領導,以減少和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第六、對於暗害、破壊生產建設的典型案件,可進行公開宣判,以敎育勞動人民,提高警惕,保護國家經濟建設。
(二)淸理積案,處理錯案
根據九十三個縣市五月份的統計,目前全省共積案二萬七千五百七十八件,其中海南區積案即達七千六百一零六件,汕頭市一千三百件,崖縣一千一百八十六件,積案一百件至四百件的共有四十七個縣市,而新收案件又逐月增加,情况至爲嚴重。另外全省在押未判決犯約一三四四名。同時根據六十六個縣市不完全的統計司改中抽査的案件五九、一六八件,判決不當者佔百分之六點一,其中黑白顚倒的假案廿一件,判決偏差較大的六二一件。這些錯判的案件有一部分單位進行過改判(但不徹底),部分法院尙未處理,而積壓與錯判案件不但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妨礙羣衆的勞動生產和影響國家財政稅收。因此,我們必須充分重視,動員力量,儘速淸理,要求於十月份以前把全省積案淸理大部分,並完成處理錯案工作,在今年底基本淸理完畢。
工作步驟:從淸理在押未判決犯入手(反革命犯可配合公安機關解決),然後下鄕淸理積案,同時調査對證錯判案件的材料,進行改判平反。
在淸理在押未判決犯時,須按犯罪性質分類排隊,並按照下面五條原則處理:
第一、根本無罪被錯捕、錯押的立即釋放,如當事人因而受重大損失,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不應扣押而被扣押的,立即釋放。所謂不應扣押是指其行爲的錯誤屬於道德或思想作風問題無須負刑事責任。如一般的通姦案並無其他犯罪者或因私人債務糾紛確無能力償還者等均不應扣押。
第三、可押可不押者原則上加以敎育釋放。所謂可押可不押者是指其行爲的錯誤應負一些刑事責任,但不一定要判刑。如勞動人民非有組織性的賭博行爲、小販欠稅確無力交付者和打架等。
第四、應扣押而罪惡不大者,可交保釋放。如輕微職務過失、妨害人身自由而情節不嚴重的、普通欠稅漏稅、經濟嫌疑犯(如「三反」案件)迄未能確定罪證者,均可由農會、商店或家屬保釋。
第五、有罪惡非扣押不可的,應予扣押,但要儘速處理。如虐殺婦女、反革命犯等。
另對反革命犯、逃亡地主、惡霸,應協同公安機關、區、鄕政府、農會處理。
錯判案件的處理,首先應按中央的政策界線,分淸是「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反動地主分子、貪汚分子、盜竊分子還是人民內部的案件,是黑白顚倒根本錯誤的假案還是一般量刑畸輕畸重者。處理時注意:
第一、將檢查出來認爲錯判的案件檢查一遍(一般小偏差可不必覆査),按錯誤類型、性質排隊。
第二、司改期間沒冇檢査的案件一般不必再檢查,但經羣衆檢舉揭發迫切要求處理的或已發現有重大錯誤之案件,雖以前未檢査亦須認眞査處。
第三、改判錯判案件的材料,必須經實地調査對證,全面愼重考慮,對於寃案的改判、平反,應經由原審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和原批准機關審査才做決定。對於非寃獄而是輕罪重判且偏差很大或是當事人提出請求改判的偏差案件,應呈經縣(市)長審査批准,然後改判。
第四、如錯案涉及公安及其他機關處理的,應密切聯繫,仔細協商,達到正確處理。
第五、凡屬於完全無辜的勞動人民被錯判者應即改判或平反。寃獄平反後應向當事人或其家屬認錯,對於遭受重大損害的當事人或其家屬如生活確極困難者除認錯外,並應酌情予以必要的照顧。凡僅僅在量刑上畸輕畸重的偏差,縱然是屬於人民內部的案件,除輕罪重判而偏差很大或當事人提出請求者外,一般地也不必改判,但須總結經驗敎訓。
在進行平反、改判錯案時,對違法失職人員的處理,除了對於潛伏的反革命分子和有意包庇貪贓枉法的必須依法懲辦外,一般的以批評敎育爲主。對於縣(市)法院正、副院長以上幹部的處分則須事先徵求省法院意見。
在淸理積案方面,應該把有關生產建設的案件作爲重點,配備得力幹部,及時迅速淸理,在方法上並應採取由易到難(將案件排隊先淸理易的,後集中力量解決難的);分淸輕重(輕的迅速解決,重大的做好調査準備材料),分別急緩(有關直接影響羣衆生活的勞資案,有關國家財政稅收案,破壞財經案,有利羣衆生産的水利糾紛,偸竊耕牛,耕地爭執等案應該急辦)。對於輕微刑事案與婚姻案件可組織調解。對於積案時間已過一年者應先處理,同時,對日常所收案件也應一起處理,特別是和生產有關案件,避免舊案已淸,新案又積。
淸理積案組織領導:由省政法委員會統一領導佈署。在積案較多的地區要求各縣市在縣、市委应接領導下,成立淸案委員會並以法院爲主,抽調公安、婦聯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力量,組織淸案巡迴審判小組,帶同案件到區鄕去,並由區派出幹部和挑選一些鄕村積極分子參加(積極分子工作期間一切費用由法院負擔,幷酌給補助費),就地調査,就地審判。重大複雜案件,做好調査材料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派出工作隊重點協助積案較多的市、縣院,分院應派出淸案小組協助縣院,以期迅速解除羣衆的訟累,改變法院三年來一貫被動的局面。
在淸理積案時要便利羣衆,簡化手續,目前積案中有百分之六十是婚姻案,淸理時應予重視。淸理工作必須深入細緻、耐心敎育,反覆交代政策,運用墟期審判站,集體調解,開好家庭會議等便利人民的審判方式方法,反對急躁圖快、追求數字、大轟大㨣和形式主義等作法。同時應通過淸理積案工作,重點建立固定組織形式的巡迴法庭和培養一批陪審員。
(三)關於普選人民法庭工作
本省普選工作將於今年秋後開始,用人民司法工作來保障全省普選工作的順利進行,是今後半年內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務,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十分重視這一工作。
普選人民法庭的任務就是保障選民能夠完全充分地享受到自由選舉的權利。具體的說,人民法庭不能讓一個應有選舉權的公民誤被剝奪了莊嚴的政治權利,也不能讓一個應被剝奪選舉權的分子非法竊取了莊嚴的政治權利;及時地處理破壞、阻礙公民行使選舉權利及一切違法行爲和受理有關選舉訴訟案件,以保障選舉運動順利進行。同時通過案件的處理,大力展開法紀宣傳敎育工作。
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內容以及法庭幹部在整個選舉工作中的活動,應以審判工作爲主。法庭成立前,幹部參加人口調查與選民登記,摸淸情况,俾將來處理案件時,心中有數;法庭成立後則集中全力辦理案件。在工作中如發覺有誤被剝奪選舉權利但又沒有主動提出申訴者,法庭應與該地選舉委員會聯繫主動處理。
人民法庭的組織設庭長一人,審判員二人至六人,和必要數量的書記員,如有必要時可在庭長領導下設立審判委員會,處理重大複雜的案件。法庭的工作方法應採取依靠羣衆,就地調査,巡迴審判,重點案件實行陪審,公開宣判,敎育羣衆,並按照政策,實事求是。如遇羣衆意見與政策抵觸時,須進行耐心說服敎育。
人民法庭幹部來源:全省約有一千個區,以二個區成立一法庭計,須成立五百個法庭,總共約需幹部二千人,這些幹部從各級人民法院中抽出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力量(約四〇〇人),加上幹校學員二〇〇人合計約六〇〇人,其餘不足之數由各行署、各縣自行配備。
爲了搞好普選法庭工作必須注意法庭幹部的質量。法庭庭長應由區一級負責幹部擔任,縣法院院長也須親自負責一個庭。一般人民法庭幹部應學好選舉法及有關政策法令。在普選工作展開前,可以行署爲單位舉行一次短期的訓練,同時做好宣傳工作,提高羣衆思想認識。
各級人民法庭應有計劃地通過普選人民法庭工作,達到建立和健全各縣、市院巡迴法庭組織,並培養一部分隊審員。
(省人民法院法秘字第七九五號函稱:至於普選人民法庭辦案的程序,希各縣市人民法院參照周楠院長在廣東省普選業務會議上關於普選人民法庭的發言。)
三、今後司法建設
(一)幹部的補充和培養訓練
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指出:「補充、培養和訓練幹部是目前加强司法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廣東過去由於幹部少而弱,產生了錯案和積案兩個嚴重問題,今後爲了從根本解決這兩個問題,並加强人民司法工作,首先,必須重視幹部的補充和培養訓練。
幹部的補充要求在今年內照新編制配足三分之二約需補充四三〇人(其中有二十五個尙缺專職領導的縣市法院按照分局的指示全部配足)明年上半年全部配齊。配備幹部必須重視質量,主要是配備縣、市法院的審判員、院長和分院、省院的審判員。縣、市院審判員要具備立場堅定,有羣衆丁作經驗;懂得一般政策;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省院、分院的審判員必須配備適當數目的相當於同級政府科長級的幹部。
幹部的訓練由省開辦訓練班,每年二期,每期二百五十人,至一九五六年全省審判員及部分主要行政人員可全部訓練完畢,今年下生年訓練一期普選法庭幹部,以應當前工作的需要。在各分院可採用專業會議的形式來短期訓練幹部。
(二)建立巡迴法庭
根據目前廣東情况,首先要求通過十月前淸理積案工作,在甲等縣與特等縣各建立二個巡迴法庭,乙、丙、丁等縣各建立一個,每一巡迴法庭最少須有一審判員二書記員,並指定一爲庭長。汕頭、湛江、海口等市法院赴立一個至二個區分庭,每一區分庭需配備一庭長二審判員二書記員。普選人民法庭結束以後,各縣、市應在此基礎上普遍建立巡迴法庭。巡迴法庭應切實執行中央規定的任務,領導與建立調解委員會,培養陪審員。巡迴法庭的工作方法應以依靠羣衆、便利羣衆爲原則,採取就地調査,就地審判,並在中心地區設立「審判站」以利審訊判決。重大複雜的案件,搞清材料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建立鄕(街)調解委員會問題
展開和加强羣衆性的調解工作,不但可減少法院的案件,尤可減少人民的訟累,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有利於生產和有助於人民內部團結。必須認識,搞好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部分。但由於廣東土改才結束,農村新的生產關係還未鞏固,遺留問題尙不少,且正在解決「五多」問題;城市在進行民主改革,街政權尙未定型。而我們今年則須集中力量搞淸理積案、處理錯案和普選人民法庭工作。根據過去經驗,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關鍵在領導,目前我們尙不能抽出力量加强對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和領導工作。因此,在今年下半年內暫不建立調解委員會,以免分散力量或流於形式,已經建立的視當地具體情况,如條 件許可的加以保留,並加强領導。但對於人民內部的糾紛,須用調解方式解決或用調解更有利於生產者,應用調解解決。
(四)一審陪審制
陪審制在目前廣東應逐步推廣。今年內先就重大的與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陪審。在重點鄕選出固定的陪審員,同時在縣的工、農、靑、婦等團體中選出陪審員。陪審員與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力,其工作期間,交通費、辦公費、伙食費由法院負擔。陪審員的產生:地方的由羣衆選舉出來,經過普選人民法庭工作培養,然後從重點鄕的人民代表大會上選出。團體的由各該單位選出,名單報經分院審査備案。「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是吸引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們尙無經驗,因此,主要的工作是對陪審員培養敎育,尊重他們的意見,認識他們是羣衆的代表,把案情向他們解釋淸楚,通過他們向羣衆了解情况,採用會議形式,討論判決。
(五)加强人民接待室和値日審判工作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均應指定政治品質可靠、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風正派、聯繫羣衆的幹部一人至三人(縣院一人、分市院及案件多的縣院二人、省院三人)在院長直接領導下負責人民接待室工作,縣、市法院應實行値日審判制。其任務爲解答人民疑難,處理人民來信,代寫訴狀,代錄口訴,並處理不甚複雜、無須很多調查當時即可解決的案件。代書訴狀,解答疑難均不收任何費用,同時應訂出簡單的工作制度,對於有關政策原則的問題須經請示,始得解答。
(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省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行政處,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分、縣、市人民法院亦應指定專人負責司法行政工作,分院可考慮建立司法行政科以負責幹部的管理敎育,及所屬區內各項司法建設工作。幹部的管理先從了解幹部做起。目前省先了解分、縣、 市院的正副院長、秘書。分院要了解到縣、市院的審判員。縣、市院了解全部幹部。
司法幹部的業務學習,今後應加强領導,在省司法會議閉幕後,各級法院應即組織全體幹部學習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法院(專級)與連南瑤族自治區法院分別由海南分院、粵北分院於今年年底協助建立。目前仍是司法科的縣一律改建立法院。合署辦公的法院,恢復原建制,分地辦公,以便利羣衆訴訟。
四、加强和改進領導
爲正確而深入的貫徹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掌握情况,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措施,及時而具體指導各縣市人民法院,必須加强和改進領導工作。
第一、省院及其分院應着重思想、政策和業務上的領導,並通過反官僚主義改進工作,提高幹部。
第二、抓重點、抓典型、搞試點。省院直接領導汕頭、佛山二個市院,另選擇一個重點縣院(中山)司法建設試點,亦由省院直接領導。分院也挑選一、二縣、市法院作爲重點。
第三、加强審判業務領導,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組織必須加强,經常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適時做出判例,指導幹部。
第四、省院及其分院應經常派出檢査組檢査督促和幫助縣市法院工作,定期召開各種專業會議,有計劃有重點的抽査案件,發現問題,幫助改進工作。
同志們:三年多來廣東各級司法機關,做了不少工作,獲得了一定成績,尤其是司法改革運動,效果更大,使我們全省司法工作,有可能轉進新階段,以適應今後國家建設的需要,這主要是由於中央、中南、和華南分局、省府正確的領導,以及全省司法幹部一致的努力。今天,全國司法會議已爲今後加强司法工作及建設制定了一個正確完善的方案。這一方案,不但明確地爲我們指出今後要做甚麼,怎樣做,而且爲我們指出司法工作光輝燦爛的前途。我們全體司法幹部必須好好學習這一文件,並根據廣東具體情况,堅決而完善地將決議精神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把它變爲現實,我們必須以充分決心和信心來完成這一任務。也堅信 在不久的將來,在第三屆全省司法會議的時候,今天報吿這些工作任務,均將變爲現實來加以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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