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爲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淸理現行調査統計表格及禁止亂發調査統計表格的指示」的决定
(53)粤統計字第〇〇六號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九月五日發佈「關於淸理現行調査統計表格及禁止亂發調査統計表格的指示」,責成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及各業務部門,限期完成淸理本地區及本部門的調査統計表格,並認眞控制今後制發的調査統計表格;國家統計局同日公佈「關於制訂及審批調査統計報表的暫行辦法」,對各級政府機關、企業、團體制發統計報表、調査方案及其審批程序,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給本省表格淸理工作,指出了正確的具體的方向和妥善的工作方法。
本省亂發表格現象,根據本府統計局在番禺、順德、潮安等地所了解的情况,也是嚴重的,特別是在農村中,成爲「五多」之一,不但勞民傷財,妨礙生產,而且影響到國家所規定的統計任務的貫徹執行。造成這種混亂現象的原因,正如中央指示所指出:主要是由於某些機關採取了主觀主義、分散主義、官僚主義的態度來對待調査統計;其次是由於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及各業務部門對於調査統計工作管理不嚴,而又沒有一個嚴格的審批制度。今年上半年,我們雖曾結合反官僚主義運動,對亂發表格的現象予以揭發,個別城市(如韶關、順德)也曾進行了初步淸理,但在全省範圍內,這種現象仍未根本剷除。
爲了貫徹中央的指示,克服本省調査統計工作中的混亂狀態,保護國家調査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本府決定進行一次淸理,並作如下規定:
(一)淸理表格的範圍無論是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所制發的,不管是定期報表或一次性調査方案,只要是目前正在本系統內使用或頒發至其他部門:如人民團體、公私企業或城鄕居民塡報的,都在淸理之列。但下列報表不在本省淸理的範圍內:一、國家統計局、中南統計局制發的及其所批准的中央、中南各業務部門的調査統計表格,以及未經國家統計局、中南統計局批准的中央、中南各業務部門所頒發的調査統計表格。這些表格由中央、中南淸理。各單位對原發報表仍須按規定認眞塡報,以免資料中斷;同時對表格方面可提出修正、補充意見,供中央、中南淸理審査的參考。二、非調査統計表格如計劃表格、會計表格、黨團員調査登記表格和一般的原始記錄等。三、現在已經廢除不用的調査統計表格。
(二)處理原則,應根據中央指示的精神,認眞考慮需要與可能。凡非工作所迫切需要的表格與調査提綱應該堅決廢止;工作上雖有需要,但下面無力塡報或調查者,也不得勉强佈置;凡屬工作上迫切需要而又有力量進行塡報與調査的,則在指標內容上應切合實際,避免繁雜,在方法上應力求簡便易行,避免不必要的擴大範圍,反對主觀主義、脫離實際與一般化的傾向。在農村中應該掌握小農經濟的特點,不應作過高、過多的調査和統計,發到區鄕的一次性調査表格更應統一審批與嚴格控制,避免重複浪費,各自爲政的分散主義的錯誤。
行署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業務部門、人民團體所制發的定期統計報表,無論其有無經過審批手續,原則上一律作廢。如原制發單位認爲必須繼續塡報者,應通過行署財委統計機構審査後報本府統計局審核批准,其中較重要者須報中南統計局批准。如係一次性調査方案,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制訂及審批調査統計報表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5)項規定處理之。
今後本省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及各業務部門,均應切實執行中央政務院的指示及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審批暫行瓣法。凡法定報表,應嚴格執行;凡非法報表,必須負責揭發,拒絕塡報(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制訂及審批調査統計報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凡遵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批手續所頒發的統計報表及調査方案,即爲法定報表,頒表機關應負責切實執行,各塡報單位不得拒報或謊報,非經原批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法定報表均須在表式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批准機關名稱、批准日期與文號以及報表的報送日期。一切未依法經過審批手續頒發的統計報表,以及類似統計報表的文字調査提綱,均爲非法報表,各級政府機關、企業、團體,均應負責揭發,並拒絕塡報。)藉以嚴肅紀律,防止亂發表格現象的再生,並保障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科學的統計制度得以鞏固和發展。
(三)爲着便於組織領導,按期完成淸理任務,須採取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辦法:省級的淸理工作,由本府統一領導,各委、廳、局、會、院、行、署,各人民團體分工負責,自行淸理本部門所頒發的調査統計表格,並責成本府統計局檢査督促,幫助解決淸理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行署的淸理工作,由行署統一領導;縣(市)一級的淸理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依照上述分工原則進行淸理。各級有關部門應即組織淸理小組(包括統計、計劃、會計、業務等部門同志参加)負責淸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並可組織調査小組,選擇重點區(鄕),摸淸亂發表格的情况,以便向上揭發。惟有自上而下的淸理與自下而上的揭發結合起來,才能做到徹底的淸理。
(四)淸理工作的期限:一、縣(市)一級於十一月十日以前完成,並作出總結報行署;二、行署與省級業務部門於十一月廿日以前完成,並作出總結報本府及本府統計局;三、全省淸理工作於十一月卅日以前全部完成,責成本府統計局作出總結報本府、中南及中央。
爲着勝利地貫徹中央淸理報表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對各有關單位必須加强思想敎育,召開各種必要的幹部會議,組織學習中央政務院的指示和國家統計局頒佈的審批暫行辦法,並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以便將中央指示的精神實質貫徹到幹部和羣衆中去。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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