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一九五三年農業稅工作的指示
(53)政財字第一三九號
(一九五三年六月五日政務院第一百八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
三年來農業稅工作,是建立在土地改革和愛國增產運動的基礎之上的,因而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擁護。正由於農民羣衆的擁護,中共各級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全力支持,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以及農村幹部和財糧工作人員的努力,基本上完成了農業稅的徵收任務,對於平衡國家預算、調劑市場、穩定糧價、保證軍需民食和救濟災荒等方面,起了極重大作用。在農業稅法的執行上,三年來根據合理負擔、鼓勵增產的原則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情况,修訂了稅法,並逐步推行了規定常年應產量、依率計徵、依法減免、增產不增稅的政策,使農民負擔逐漸趨於合理,從而逐步穩定和提高了農民生產情緖。但另一方面,在農業稅工作中,還存在着許多缺點與錯誤。其最顯著的是對農業稅政策和完成徵收任務的方法,宣傳不夠,交代不淸,檢査徵收任務完成與否時,很少注意政策的執行清况,因而助長了某些幹部强迫命令的作風。對中國農村經濟不平衡性認識不足,對制定農業稅必須因地制宜了解不夠,雖然現在全國有各種不同稅率,但仍有一般化的傾向,不能完全適應全國各地農村經濟的具體情况。査田定產的作法亦有錯誤,它旣未能依據各地土地改革時羣衆評定的和歷年農民負擔習慣的地畝產量做基礎,又未很好依靠當地農民羣衆,因而査定的畝數產量不完全適合當地的具體情况,存在着偏高偏低現象。減免辦法中有些規定過於繁複,全國減免總額雖然很大,但仍然未能有效地合理地解決問題。糧庫的設置不盡適中,運糧入庫工作,缺乏具體指導與深入檢査,以致仍有人畜傷亡的現象;有些地區完成徵收任務和運糧入庫工作做的比較好,亦未及時總結經驗,加以推廣。對於偏僻山區極難運出的糧食,處理不及時,直到現在還積存一批陳糧,未作適當處理。以上這些缺點和錯誤必須嚴加糾正。爲此,對一九五三年的農業稅工作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徵收農業稅的方針政策必須按照毛主席所指示的「發展經濟,保證供給」的總方針,根據國家的需要和農民生產發展的具體情况來決定徵收公糧的指標數字,並堅決實行「種多少田地,應產多少糧食,依率計徵,依法減免,增產不增稅」的公平合理、鼓勵增產的負擔政策。今後三年內,農業稅的徵收指標,應穩定在一九五二年實際徴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這是使農民得以休養生息的政策,必將大大地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增加農作物的產量,從而進一步發展農村經濟。各級人民政府和財糧工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按照政策辦事,旣要貫徹該減免的必須減免,增加產量不增加負擔,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的政策,又要做到該徵的必須徵到,不該減免的不得減免,以保證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完成。不實事求是地按照政策辦事,無論達到或超過指標數字,或達不到指標數字,都是錯誤的。政策必須遵守,任務也要保證完成,兩者是統一的,把任務和政策對立起來的看法是錯誤的,必須改變。
二、一九五三年的農業稅稅率,一般仍按一九五二年的稅率執行。但各省、市人民政府如認爲去年所訂稅率確有不適合當地具體情况者,可另行擬訂,報經大區行政委員會批准施行,並報中央財政部備案。少數民族地區的牧業稅,應根據獎勵繁殖牲畜、改良畜種和改善牧民生活的原則加以硏究,適當調整,並使徵收辦法盡量簡化,以與牧區生活相適應,不能把農業稅的一套辦法搬到牧區中去。
三、爲了貫徹公平合理及鼓勵增產的負擔政策,今後徵收公糧必須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分別處理,在未完成或未進行査田定產地區一般應停止進行査田定產工作,公糧徵收標準可根據各地土地改革時羣衆評定的和歷年徵糧工作中初步調査的田畝產量材料,參照當地當年生產豐歉情况,並通過羣衆民主評議,加以調整和規定。在已推行査田定產的地區,過去定產有畸輕畸重以致引起羣衆不满者,需加調整,過低的可以提高,過高的必須降低,但均須有步驟地進行,不可操之過急;對省與省、縣與縣、鄕與鄕之間還存在着顯著不平衡的現象,亦應加以適當的調整;調整後,即宣佈固定其農業稅的田畝產量。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的地區,不應進行査田定產,其負擔辦法祗能在習慣負擔辦法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具體情况和羣衆的實際要求,逐步加以改進,一般地也應逐漸將負擔固定下來。把農業稅計徵的田畝產量和稅率固定下來,這樣,就可以實現毛主席曾指示過的:「使農民能夠按照自己耕地的量和質計算交稅數目。農民有了這個計算,就可計算他全年全家收支的比例,就可放手進行生產,而增加生產積極性,保證糧食的增產;政府徵稅時就不發生不公平的問題了。」(論經濟問題和財政問題)各省農業稅田畝產量的固定應由省、市人民政府報經大區行政委員會批准並轉中央財政部備案。
四、做好依法減免工作,這是徵糧工作中關鍵問題之一。農業稅減免範圍,按不同性質分爲兩類:一類是「災情減免」,即按自然災害歉收成數減免受災農戶的負擔,原則是「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重全免」。一類是「社會減免」,減免範圍包括:(一)無勞動力或缺乏勞動力而生活困難的農戶;(二)遭受意外災害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交稅確有困難的農戶;(三)遭受戰爭創傷或敵人摧殘嚴重而生產尙未恢復的革命老根據地;(四)少數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難的地區;(五)交通不便特別貧苦的山區;(六)各省、市人民政府認爲有必要加以照顧的其他地區。
貫徹減免政策,對照顧農民疾苦、改善政府與農民的關係影響極大,必須吸收過去的經驗敎訓,糾正該減不減、該免不免,或不該減也減、不該免也免兩種偏向。爲求減免政策的貫徹執行,必須將減免辦法佈吿週知,廣爲宣傳,做到家喩戶曉:在確定減免戶時,應普遍採用「深入調査,羣衆評議,政府核定」的方法。
減免辦法應力求簡化,中央只規定一般原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制定實施辦法報大區行政委員會批准轉報中央財政部備案。
五、運糧入庫,是徵糧工作中最後的也是最緊張的一段工作。要減少與消滅人畜傷亡責任事故,必須推廣運糧入庫工作中成功的經驗,並妥善解決下列四個問題:(一)適當設置糧庫,旣要便利國家調運糧食,又要照顧農民送糧中的困難。農民義務運輸的里程,除西北、內蒙及其他情况特殊的地區外,一般應做到使送糧者一天能夠來囘,具體里數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按當地情况分別規定。各地運輸和調撥糧食情况不一,倉庫如何設置和如何管理,除中央直接控制的倉庫外,一般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交通運輸條件與糧食調撥情况自定辦法,中央不作統一規定。但一般地區除沿交通線設大倉庫外,以按區設一個至數個中等倉庫爲宜。個別偏僻遙遠鄕(村)得酌設小倉庫。今年徵糧已經開始,有些地區如來不及修建新倉,可適當增設臨時收糧站,以便農民送糧。(二)加强領導,嚴密組織運輸。認眞做好鄕(村)運輸力的組織工作,做好勘修道路橋樑、保護安全行駛的工作,並做好倉庫的收糧工作。(三)適當安排運釋時間,不要把各地運糧入庫時間擠在一起。(四)加强糧食倉庫的保管工作,減少損耗。
六、其他幾個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甲、對現仍積存在偏僻山區的陳糧,應迅速處理。首先是積極採取一切可能的辦法,將能運出的盡量運出;確實不能運出而能就地銷售的盡量就地銷售;不能運出又不能就地銷售的可用以交換土產、發放農貸、舉辦小型的地方公益事業或撥作救濟等,由有關省人民政府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報大區行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乙、在農業稅徵收總額中的糧食、工業原料和代金的比例,必須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按具體情况規定。在工業原料區和缺糧區不徵或少徵糧食;在產糧地區則應全徵或多徵糧食。根據歷年經驗,自上而下地分區分省規定徵收糧食、工業原料和代金的指標比例數字是必要的,但在執行中應給各地一定的機動權。根據具體情况須作較大變更時,可由省、市人民政府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予以更改。所徵各種糧食的折合率和折徵代金的作價,可由各省、市以當地生產的主要糧食爲標準,原則上按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但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務使不減少國家的收入,又照顧農民的利益。徵收公糧的規格,一般可依照當地當年中等糧食爲標準,但必須晒乾揚淨,保證質量。具體規格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規定。
丙、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徵收辦法,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参照去年的辦法酌情規定。
丁、各縣人民政府財政科應增設適當數量的農業稅工作人員,列入編制,以專責成。
最後,必須再一次着重指出,農業稅對於國家的重要性。在過去革命戰爭時期,它是我們收入的主要來源。近三年來也因爲我們完成了公糧的徵收,才順利地保障了國家收支的平衡,抗美援朝的需要和市場物價的穏定。在今後,隨着工業的發展,農業稅在國家總收入中所佔的比重,雖相對地日漸縮小,但它始終是國家的鉅大收入和穩定市場物價、供應軍需民食的重大保障。目前我們國家每年需要的商品糧食日益增大,今後保證城市及工礦區、經濟作物區以及災區所需的糧食供應,將是一個經常的重大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對於農業稅的徵收工作必須同過去一樣重視,並隨時注意防止可能產生的忽視農業稅徵收工作的偏向。在農業稅的徵收工作中,必須充分估計到廣大農民經過土地改革生產互助合作等各項運動和愛國主義敎育而提高了的生產積極性和愛國熱忱,只要能依靠廣大農民羣衆,發揮各級黨政機關與鄕村幹部的積極性,徵收公糧的任務是一定能勝利完成的。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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