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農業稅固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
人民日報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一日社論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三年農業稅工作的指示中,除了規定「今後三年內,農業稅的徵收指標,應穩定在一九五二年實際徵收的水平上」以外,還貫串着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農業稅工作必須適應全國各地農村經濟的具體情况,從各方面儘可能做到公平合理。這也是使農民得以休養生息,增加生產積極性、保證糧食增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過去幾年來,我們的農業稅工作是逐年改進、逐步趨向合理的。爲了使各地區各農戶的負擔公平,農村工作幹部和財糧工作人員也曾作了不少努力。但是,由於某些領導機關和工作人員對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的情况估計不足,對於我國小農經濟的特點認識不淸,往往根據一個估計的平均數字去指導不同地區的工作;結果,有時表面看起來好像把公糧分配得還算公平,實際上却並不合理。因此,幾年來,一方面全國農業稅減免總額很大(一九五二年各地實際減免總額等於應徵數額的百分之十三),實際徵稅總額一九五二年比一九五一年也減少了一些;但在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區仍存在畸輕畸重現象,因此仍有些農民感到負擔太重。這樣,就損害了某些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今後不但要在幾年內使農民的負擔固定起來,而且必須注意使它固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
要使農業稅負擔公平合理,首先要使負擔農業稅的土地常年應產量的計算大體眞實和平衡。過去幾年中,財政部門曾經企圖用「査田定產」的辦法達到這個目的,但是,「査田定產」的做法是有錯誤的,它脫離實際又脫離羣衆,因而査定的畝數和產量不完全適合當地的具體情况,並繼續存在着偏高偏低的現象。本來,在土地改革中羣衆對於土地的畝數、產量是有過計算和評定的,許多地區歷年徵糧工作中對於地畝、產量也作過不斷調整,但在査田定產中,完全推翻了這些基礎,孤立地、主觀主義地用自己的一套辦法去進行査定。這種作法,自然是不會把工作作好的。有些地方反覆査定,不但使羣衆感到不勝其煩,而且使羣衆感到「年年評產,季季評產」,發生了許多顧慮,不敢放手把地種好。因此,政務院的指示中規定:「在未完成或未進行査田定產地區一般應停止進行査田定產工作,公糧徴收標準可根據各地土地改革時羣衆評定的和歷年徵糧工作中初步調査的田畝產量材料,参照當地當年生產豐歉情况,並通過羣衆民主評議,加以調整和規定。」至於已進行過査田定產的地區,「過去定產有畸輕畸重以致引起羣衆不滿者,需加調整,過低的可以提高,過高的必須降低,但均須有步驟地進行,不可操之過急」。這是完全符合國家的利益和羣衆的要求的。
爲了貫徹公平合理及鼓勵增產的負擔政策,做好依法減免工作也是一個重要的關鍵。依法減免是當前我們的農業稅政策中極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地區廣大,各地自然條件極不一致,氣候變化相差很大,科學技術水平又還很低,缺乏足夠的戰勝自然災害的能力。同時,我國農村是剛從反動勢力剝削壓榨下解放出來沒有多久的,許多地區在革命戰爭中還作出了重大的犧牲,許多農民在生產上和生活上都還有很大的困難。在這種情况下,按照統一的原則,根據自然災害的情况及其它社會原因,減免某些地區和一部分有困難的農民應交的農業稅是很必要的。減免政策執行得好壞,和農民負擔是否公平、黨和政府與廣大農民羣衆的關係能否保持正常都有密切的關係。在農業稅工作中,適當地調整了產量使之大體平衡之後,最要緊的就是把依法減免的工作做好。過去許多地區在執行減免政策中是有缺點的。如去年蘇北的農業稅連減了四次,減免額達到了應徵額的百分之二十六,羣衆仍然不滿。原因是沒有事先掌握情况,主動地做好減免工作,臨時被迫用平均主義的辦法進行減免,使不該減的也減了,該多減的未能多減。這是一個重大的敎訓。政務院的指示中說:「貫徹減免政策,對照顧農民疾苦、改善政府與農民的關係影響極大,必須吸收過去的經驗敎訓,糾正該減不減、該免不免,或不該減也減、不該免也免兩種偏向。」指示中並且確定了「災情減免」的原則和「社會減免」的範圍,交代了確定減免戶的方法。各地必須認眞按照政務院的指示去做,避免過去發生過的錯誤。今年又有許多地區夏秋兩季作物遭受了各種不同程度的災害;一切遭受災害的地區的領導機關對於這個問題應當特別加以注意。
要做到徵收農業稅的公平合理,還必須因地制宜。由於我們國家幅員遼闊,兼有寒帶、温帶、亞熱帶三種不同氣候,各地土質與耕作條件不同,農業生產投資的比重也有大有小,因此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况是極不一致的。如湖北西部、湖南西部等地貧瘠的山區,每人每年平均農業收入合三百到五百斤稻穀,有些農戶每人平均農業收入甚至在二百斤以下;而成都平原、太湖周圍等地,每人每年平均農業收入可達一千斤稻穀甚至還要多些。就拿東北一個行政區來說,各地差別也很大:北部地區每人每年平均農業收入合一千六百多斤高粱,南部地區只合八百多斤,熱河只合五百斤左右。就是在一個縣境內,各鄕村、各農戶之間的經濟情况也往往有很大差別。因此,過去雖然也規定了不同地區的不同的稅率和減免辦法,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適合各種不同的具體情况。今後對於剛經過土地改革的地區和實行土地改革已久的地區,對於貧瘠落後的山區和富庶的平原地區,對於農業生產投資成本高和成本低的地區,對於農業地區和牧業地區,對於少數民族地區和一般地區,對於未受災的地區和受災地區,對於輕災地區和重災地區,對於工業原料產區和糧食產區,以及其他各種不同地區,都應當採取不同的徵收辦法和減免辦法。爲了貫徹因地制宜的政策,就必須在中央統一方針下,給各地地方黨委和地方政府以一定的機動權力。這就是說,集中統一是十分必要的,但「統」得太「死」了也是有害的。政務院的指示中,對於稅率、減免辦法、徵收總額中糧食、工業原料和代金的比例,都給了地方政府以一定的機動權。這是必要的、正確的。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證國家收入而又照顧農民利益的原則下,結合當地具體情况,訂出適當辦法,使農業稅的徵收,在實行比例稅制的條件下,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
要做好以上各項工作,必須深入依靠羣衆,深入調査硏究,根據各地不同的實際情况,採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驟。毛主席在一九四二年論及農業稅工作的時候就曾說過:「調査工作做得好,執行條例便容易。」(「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他談了許多實例,說明調査工作做得不好,就不能正確地做好農業稅工作;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査工作,便能使負擔公平合理。政務院最近的指示中也指出正確執行減免政策的方法是「深入調査,羣衆評議,政府核定」。做好調査工作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在「農村調査序言」中指示我們的:第一是眼睛向下,依靠羣衆,第二是開調査會。在一般情况下,選擇典型,開小型調査會即可,而且要緊密結合生產來進行,決不可重犯過去某些地方査田定產中所犯的錯誤,採用大規模的、普遍的、突擊的丈田方式。經驗證明,那是勞民傷財而且效果不大的。
只要認眞執行政務院的指示,採取了正確的工作方法並改進了作風,我們就一定能夠糾正過去農業稅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使農業稅工作進一步做到公平合理,並把它固定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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