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3期

1953年09月1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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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發放農業貸欵的指示

(53)政財字第一四一號

(一九五三年七月九日政務院第一百八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銀行在人民政府領導下每年發出大批農業貸款,這是對農民、對農業生產很實際的一種幫助。但發放農業貸款能否在扶助生產上發揮其應有的效果,還決定於執行農貸政策是否適當和貸款發放是否及時、是否切合羣衆需要。過去各地組織發放農貸的工作,是有很大成績的,並取得了不少經驗,但也存在着許多缺點,這主要表現在:長期農業貸欵旣不可能由預算撥欵,而銀行所能分配的貨欵,又由中央各主管部門分散使用,各按業務系統下達,加之,中央各主管部門及有些地區在發放農貸時,忽視小農經濟的現實狀况和特點,以致製訂推廣新式農具、打井及農田水利建設等貸欵計劃,脫離實際情况,過分强調專款專用和實物貸放;有些地區設備性貸欵所佔比重過大,一般性貸欵比重過小;有些設備性貸欵和實物並不適合當地羣衆的需要,於是有些貸欵發放下去,反而形成羣衆負擔,並助長了下級幹部的强迫命令作風。農業貸欵是爲了扶持生產,這一方針本來是對的,但由於有些同志對生產貸欵的了解不夠全面,或執行得過於機械,因而對貧困農民靑黃不接時生活的困難和疾病死亡等緊急需要,照顧不夠。又由於忽視互助合作運動中羣衆自覺自願的原則,過急地希望用貸欵來促進農民迅速「組織起來」,有些地方錯誤地强調「不組織起來就不貸欵」,把貸欵過多的集中貸給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不適當地減縮了對於個體農民中貧困農民的貸欵扶助,結果養成有些互助合作組織的依賴心理,並使之因負債過重,經營失調,影響生產,甚至脫離廣大農民羣衆。此外,貸欵的審核和介紹手續過繁,層層批核,往返費時,也招致農民不滿。過去對農貸發放提出「有借有還」的原則,原是對的,但因過分强調,並限期收囘,實際上成爲「保借保還」,因而只貸給或多貸給富裕農民,而不貸給或少貸給貧苦農民,這是極大的錯誤。只有將這些缺點和錯誤妥善地加以糾正之後,所放貸欵才能發揮良好效果。爲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規定:

  (一)農業貸欵,必須按照各地生產季節及時發放,必須貸給生產及生活上有困難而要求貸欵的農民,在組織起來的農民和個體農民之間必須作合理的分配。参加互助合作的,是雇農、貧農和中農,爲了改進生產設備,實際較之個體農民需要較多的貸欵,因而給組織起來的農民以比較多的幫助,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如果照顧過多,貸欵過多,因而不給或過少給個體農民貸欵,則是不對的。對一個合作社、一個互助組的貸欵,對一戶農民的貸欵,也應根據地區的貧富,農民收入的多寡及貸欵用途的不同,在數額上加以限制,原則上以不超過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或二十爲宜,需要分年償還者,每年償還的數目也不得超過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或二十。各地還可根據互助合作組織發展的不同程度和對互助組合作社適當照顧的原則,分別定出農業貸欵在組織起來的農民和個體農民之間合理的分配比例。規定這種分配比例的目的,是在於旣要適當解決互助合作農民的需要,也要適當解決個體農民的需要,而把貸欵貸給那些爲發展生產而確實需要貸欵的農民,貸給那些生產生活均有困難需要貸欵加以扶助的貧困農民。但在執行中不應過分機械,而要隨時注意當地農民需要貸欵的實際情况,必要時可以改變規定的比例,以求符合於實際,不可因遷就比例而脫離實際。此外,還應注意,對合作社互助組中一些個別農民如需要個別貸欵時,亦應周到地予以照顧。

  (二)在發放農業貸欵工作中,領導機關根據國家資金調度力量及市場物資供應和各地生產需要的情况,在一定時間內,規定各地一個大體上發放與收囘農貸的控制數字和大體上貸欵用途的控制數字,作爲內部的指針,這是很必要的。但把這種自上而下大體規定的控制數字就當做精確計劃,又從而强調按計劃辦事,强調專欵專用,則是不適當的。因爲在目前分散的小農經濟仍佔極大優勢和統計數字極不精確的條件下,上級的計劃數字,本身就難以完全符合農民羣衆的具體要求,過分强調按計劃發放貸欵,過分强調專欵專用,自然是行不通的。必須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所指示的原則,在某些地區根據農民的要求多發放設備性貸款或貸放實物是需要的,在一般地區則應多發放一般性貸欵,並改變貸放實物的辦法爲貸放現欵,由農民按自己的實際需要使用貸欵,但要敎育農民按其申請的用途正當的使用貸欵,防止浪費及其他不正當的使用。推廣新式農具、農藥、農械、打井及農田水利建設的貸欵,在確實適合當地需要,羣衆自願接受的條件下,仍然應該貸放,但絕不可不顧羣衆需要和願意與否,强迫攤派,盲目推廣。各地在分配貸欵時,對公衆性的中小型水利建設,可根據需要分配一定數額,由縣掌握使用。

  (三)農業貸欵償還期限,應根據貸欵的不同用途,分別規定。有的是春借秋還,有的是一年、二年、三年償還,甚至可以五年分期償還。農業貸欵的利息亦應適當調整。對到期確實無力償還貸欵的貧困農民,可按具體情况採取部分或全部緩期償還辦法。旣不應逼迫確實無力償還貸欵的農民出賣土地、牲口、農具來還貸欵,也不可只放不收,致使農貸資金呆滯,影響下年度農一貸的發放。對到期確實無力償還貸欵的貧困農民,也不能規定在其舊欠尙未還淸時一槪不得再借,祗要其要求貸欵的理由正當又確需再予扶助者,仍應酌情准予再借。但個別有欵不還者則應區別對待。此外在貸欵手續上應力求簡便,農民只要經過區鄕生產組織介紹,即可到銀行營業所貸欵。銀行營業所幹部更應經常下鄕,了解農民困難情况,直接辦理對農民的貸欵。

  (四)由於我國地區遼濶,各地自然條件氣候季節差別甚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各種農貸之分配,何時發放,何時收囘,以及貸欵對象、發放手續等,均應給縣一級黨政領導機關以機動權,使能掌握調劑,因地制宜,及時貸放,以利生產。爲此,在農貸總額中應劃出一定的數目按比例分給各縣銀行,作爲各該縣每年農貸基金,由縣銀行在黨政領導下自行調劑使用,不必層層批准。

  (五)爲了使貸欵與物資供應相結合,防止羣衆得到貸欵後買不到所需的東西,或者因集中買一種物資,因而影響物價波動,各級政府應組織人民銀行,國營貿易公司及合作社,使之密切配合,作好貸欵投放季節的物資供應工作。目前小型舊式農具和其他手工製品在農民生產資料中仍佔主要地位,因此必須以一定數額的貸欵貸予當地手工業者,以擴大對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並應照顧手工業的生產和供應的季節性,以及手工業的固定資金比例小而流動資金比例大的特點,手工業貸欵不能機械規定貸欵與其自有資金的比例,也不能旺季一律不貸。否則將不能解決手工業供應農業生產資料的需要。

  (六)農業貸欵在地區間也須合理分配,對於災區、貧苦山區和某些少數民族地區應在貸欵數額償還期限等方面適當予以照顧。對於農村副業和林農、鹽民、漁民、船民也應給以適當的貸欵扶助。

  (七)各地去年以前發放之貸欵,應由銀行協同農、林、水利、合作總社和內務部等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况依下列原則加以淸理:

  甲、凡屬未取得農民本人同意而貸出之新式農具、農械、農藥、水車等至今確實根本不能使用或不願使用,仍閒置於農家,農民要求退還者,應准予收囘原貸物品,取消其債務,並免計利息。

  乙、凡屬貸欵興辦的農田水利工程,至今不能有效利用或由於洪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業已破毁無法利用者,其所欠的貸欵不應再要農民負責償還,可由政府予以報銷。

  丙、災區、山區及老根據地的某些貧困農民多年所欠農貸確屬困難償還者,應分別情况,准予免息後緩期歸還,或減免償還。具體淸理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商妥,經政務院核准頒發,然後利用農事閒隙淸理之。

  (八)人民銀行在農村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農業貸欵及組織信用合作等農村金融活動,來扶助貧困農民,發展農業生產,並和高利貸者作經濟鬥爭。目前在國家鑑行尙不能全部滿足農民貸欵需要,信用合作又未普遍發展的情况下,農村自由借貸仍爲農民所需要,應容許其存在和發展,要提倡互助互濟,有借有還。單靠法令限制私人借貸的利率,難收實效。但亦不能放任高利貸發展,應該積極開展銀行在農村中的貸欵業務,組織農民的信用合作,逐步縮小高利貸者的剝削陣地,直至最後消滅高利貸。過去國家貸欵爲數不少,但有些地區還不能在排擠高利貸鬥爭中取得應有的勝利,就是因爲工作還不很得法,不善於利用國家和人民的經濟力量,此點在今後必須加以注意。

  (九)各級政府應根據中央指示,幫助各級人民銀行及區鄕幹部進行一次系統的政策學習,總結過去工作中的實際事例,表揚正確的,糾正不正確的,以敎育全體工作人員,使他們懂得國家以農業貸欵扶持農民發展生產是一項極爲重要的政策,貸欵要做到旣及時又有效,眞正有助於農民克服困難發展生產,眞正有助於農副業生產之發展,有助於互助合作運動的穩步發展,有助於貧困農民經濟生活的逐步改善。旣貫徹了政策,發展了生產,又保證貸欵的發放與收囘,這才算完成了任務。反之,雖然完成了發放與收囘的計劃數字,但違反了政策或者不全面的執行政策,流於單純救濟,或過分强調「有借有還」,實際成爲「保借保還」,在扶助生產方面表現不出成績,那就不能算完成任務,就會在工作中犯錯誤。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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