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製訂「索取與供應統計資料暫行辦法」
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九月二日(53)専統計字第〇〇五號
國家大規模經濟建設已在展開,各級領導機關及業務部門爲了瞭解情况、編製計劃、指導業務,對統計資料的需要,日有增加。過去本省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沒有統一的健全的制度,不僅造成工作上人力上的浪費,同時對國家的保密制度諸多違反,一旦發生洩密,對國家對人民將引起難以計量的損失。爲了避免上述損失、改變混亂情况,省府根據中央國家統計局「製訂及審核調査統計報表暫行辦法」(草案)中關於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的原則,結合本省具體情况,特製訂「索取與供應統計資料暫行辦法」,隨文附發,自九月一日起施行。在執行中如有困難或其他意見,可隨時提交本府統計局,以便硏究修訂。本辦法希省府各廳局即轉知所屬業務單位遵照執行。
附:索取與供應統計資料暫行辦法
一、爲了便利本府各廳局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取得工作上需要的統計資料,並照顧統計資料供應單位的過重負担,以及防止統計資料的濫取濫發違反保密制度的混亂現象,特製訂本暫行辦法。
二、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範圍均應以供應單位現有資料爲限。
三、定期索取與供應統計資料,可由索取資料單位與供應資料書位雙方協商,簽訂統計資料供應合同,定期供應。爲了加强保密起見,統計資料供應合同應由雙方單位首長批准,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該項合同並應報省府統計局備案。
四、臨時索取與供應統計資料,可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省府各廳局所屬的業務部門之間(如商業廳屬下各公司之間)的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統由各該主管廳局(如商業廳)的統計部門負責處理。
(二)省府直屬各廳局之間(如工業廳與農林廳之間),不同主管廳局所屬業務部門之間(如農林廳水產局與交通廳內河局之間)、或其他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的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可直接向省統計局索取、或由省統計局轉介紹至有關單位的統計部門索取。
(三)廣東省一級和廣州市一級各單位之間的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統須通過省、市統計局辦理。省府各單位及所屬業務部門如須索取廣州市有關統計資料,須通過省府統計局,由統計局供應、或轉介紹至廣州市統計局,由市統計局批准供應、或轉介紹至有關單位供應。反之,廣州市各單位如須索取本省有關統計資料時,亦按此相應程序處理。
五、爲加强統計資料的保管和保密,每一單位只能一次索取同性質、同時期、同指標的統計資料,如重複再要時,必須作檢討和申明,幷檢査有無洩密情節。
六、索取統計資料的介紹信件的格式,現統一擬定(附後)。各索取資料成位必須按照介紹信的格式逐項塡寫淸楚。索取統計資料時須經原單位首長簽准。一封介紹信祇能介紹到一個供應單位,以便由供應單位存査。如不按介紹信的格式規定塡寫淸楚者,供應機關可拒絕供應。
七、供應資料單位對已供應的資料有修改時,應及時通知曾索取該資料之單位,以便校正。
八、計劃資料的索取與供應,由省府財委計劃局負責處理,不在本辦法之列。
九、行署一級、省轄市一級和縣一級的統計資料的索取與供應,可参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規定。
十、本辦法自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省府統計局。
附:省府各單位索取統計資料介紹信格式。(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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