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輕民船費稅負擔與簡化運輸手續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八月廿八日(53)粵交字第一O七號
三年來內河航運工作,雖經過了一些政治改革與業務上的整頓,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在航運管理工作上,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現象。表現在費稅多、負擔重、運輸手續相當繁雜。據省內河局報稱:廣東內河民船運輸負擔的各種費稅一般的是十五種,多者至二十五種。辦理進出港口手績,從船隻入港到裝好貨出港須經過七個機關,往返十六趟,塡表八次,辦手績最多者六十一道,費時一日至兩日,直接妨礙船隻週轉,影響物資交流和船民生活,引起羣衆不滿。爲了改變上述不合理的現象,適當簡化手續和堅決貫徹減少費稅,減輕負擔,特決定如下,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一)費稅負擔方面:
1.將原有的民船丈量費、檢査費、檢丈旅費、划勘吃水線工本費、民船簽證部工本費、民船牌照工本費、帆船證工本費、出入口報單工本費、航行簽證工本費、民船過戶申請表工本費、檢査登記領照申請表工本費、船民福利費、管理福利費、船隻出入口費、勞保金等費目一律取消,並確定徵收以下三種費稅:
甲、工商業稅(包括所得稅):凡未参加区船運輸社組織的船隻依運費總額按次交納百分之三點五的工商業稅;凡參加民船運輸社的船隻如每月運費收益滿六十萬元者按百分之三點五交納工商業稅,不滿六十萬元者不交納。
乙、車船使用牌照稅按稅法規定,機動船按淨噸位每季交納一次,非機動船按傤重噸位,木駁、鐵駁按總噸位每半年交納一次,均分別按計稅標準交納(整季沒有運輸之船隻,得於事先呈經稅局査明准予免收)。
丙、配運管理費暫按每次運費總額徴收,費額暫定爲三%,目前如有超過三%者,應降低到三%,只許逐漸降低,不得提高。
1.凡有關機關對船民申請及繳費等表報,原則上由船民自塡,如不能書寫者,各單位必須代塡。各機關對船民徴收的費稅,有聯合辦公室的港口,應統一在聯合辦公室辦理。
(二)簡化手績方面:爲了使民船在進出口運輸手續上更簡化便捷,決定在較大的港口,採用組織有關機關進行聯合辦公的辦法,以省內河航運管理局及該局各地辦事處爲基礎,由保險公司、稅局、銀行、水上公安局及國營貿易的儲運等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辦公室,進行集體辦公,辦理民船進出口各項手續,避免船民多次往返機關,以加速內河航運,開展物資交流。
各港聯合辦公室在當地財委監督指導下,根據業務實際需要,指派得力幹部專人負責,並依照如下原則進行辦公:
1.聯合辦公室的行政負責人,除由內河局正副局長或正副主任兼任負責督促領導外,並派定科股長級以上幹部一人專職專責,領導聯合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2.各單位在聯合辦公室的行政領導下,按業務分工負責,樹立整體觀念和羣衆觀點,不得自搞一套,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星期或例假需有人員値班,一定做到辦公人員等船,不得使船民苦於找不到人和機關。
3.聯合辦公的房子、水電等費用,得按參加人數由各單位共同負責;辦公費、辦公用具由各單位自備。
4.聯合辦公力求手續簡便,申請書及報表一律採用統一運費結算淸單,由各單位根據業務按日或按期結算。民船進出口的簽證簿應減彙成一本,稅局、公安局、內河局均在一本內簽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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