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農村救濟糧欵發放工作扶助
災區人民生產渡荒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八月廿日(53)粵民創朱字第九五號
現各地夏種將吿完成,但局部遭受水災以致失收、歉收地區,以及部分連年遭受各種災害生產條件很壞的地區(如少數民族地區、老根據地及部分貧苦的山區等),羣衆擔憂的「八月荒」(農曆)仍可能發生。爲防止各種新的自然災害,爭取晚造豐收,一面要大力完成夏種,大力發動組織副業生產,及繼續加强防旱、抗旱、防風、防潮工作;另一方面要對在生產、生活上確實極困難的羣衆予以必要的支持,解決他們的困難。爲此,特再由省先後撥出中央、中南撥給本省下半年農村救濟款壹佰卅億元分配各行署、縣、市,根據實際需要,爭取在九月中旬前後及時地、合理地發至災區受災的人民手中,以扶助其進行抗旱與組織副業生產,切實解決其生產與生活的困難,開展生產渡荒工作,戰勝「八月荒」。
鑒於各地過去發放救濟糧、款,一般的都存在着平均主義、幹部包辦或放任自流,盲目發放,發完了事,以致發生不應救而救,該救而不救的現象。這樣旣不能結合生產,又不能眞正扶助災民解決生產與生活的困難,甚至助長了羣衆單純依賴政府救濟的思想。爲使這批救濟能眞正收到實效,充分發揮救濟糧、款的積極作用,特指出如下的注意事項:
一、這次分配和發放救濟糧、款,各級政府必須切實掌握,並由縣,區組織足夠力量,深入重災鄕村,幫助鄕村幹部摸淸情况,準確發放,並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全面,切實做好發放救濟糧、款工作。
二、救濟糧款要集中使用,主要應放在今年上造水災嚴重地區;其次是目前旱災嚴重地區(因羣衆集中力量抗旱,不能搞副業,旱地作物滅收或失收,羣衆生活發生困難),以及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幾乎歷年都發生荒情的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和部分貧苦山區。發放對象則應着重最困難的重災戶和缺乏勞動力的貧苦的孤老殘病者。
三、發放救濟糧款,必須貫徹生產自救、節約渡荒的方針,在部署發放時,召集有關幹部切實硏究檢査過去發放救濟糧款的經驗和偏差情况,定出具體實施步驟辦法,並注意抓緊從鄕至戶的這一主要關鍵。在災戶較多的重點鄕村,首先要對幹部說明發放意義與交代政策辦法,通過各村幹部進行摸底,通過適當的小型的羣衆會議,提出重災戶、困難戶名單;最後召開重災鄕人民代表會、農代會通過發放,並對被救濟戶進行生產備荒敎育(同時也要對非救濟戶進行互助互濟敎育),特別是對大吃大喝不事生產的懶漢二流子,應予批評敎育;對有困難能勤勞生產節約渡荒,不需要救濟的戶,則應表揚,爲生產自救樹立榜樣。(可認眞參考英徳第二區城樟鄕的經驗)
四、爲扶助羣衆作長期備荒的打算,在羣衆原有生產備荒組織基礎的重災鄕村,得將保留未用的退還超征公糧,及土改覆査後剩餘的鬥爭果實、機動田收益等社會性質的積餘糧款,在經過縣府批准和羣衆同意下,可移撥作爲扶助試辦義倉等長期救濟之用。
五、在各級分發過程中,不要因怕積壓而亂發浪費,不需要或可以少發救濟糧款的區鄕,應主動的少發或退囘,以節省國家資財。又爲使救濟糧款發放遵守財政制度,必須建立賑冊和及時檢査效果總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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