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2期

1953年09月0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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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答地方自籌經費的一些具體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八月十四日(53)粵財段字第五七號


  據粤東行署(53)粤東財字第三八九號及連縣人民政府財統字第一四八七號報吿,請示關於地方自籌經費的一些具體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鄕村渡口經費及防蟲、除螟費用,屬地方公益事業之一,如確係出於農民自願,准予包括在不超過農業稅百分之七的範圍內自籌。

  (二)自籌地方公益事業經費,是否隨同農業稅收起的問題。鄕村自籌應根據當地需要去決定徵收時間,一般不和農業稅徵收時間混在一起爲宜,更不能混作農業稅附加,列入農業稅項內徴收。至於該項自籌款在夏季一次收或分夏、秋季收,或分三季收起,亦可由各鄕根據具體情况決定。

  (三)原定專用於解決小學敎育經費開支的百分之三數,現因小學敎育經費差額部分中央已予解決,不再交縣統一掌握。全部百分之七的限額以內由各鄕、鎭可根據需要自籌。如某些鄕、鎭較少或全無公益事業要辦的,則可少籌。

  (四)地方自籌經費,應由各鄕自籌自管,並由鄕、鎭人民政府另發收據,另行保管,如屬現金,應專戶存入銀行,依法支用,不能視同農業稅附加,並在農業稅收據上加蓋如「另代收自籌地方公益事業糧若干市斤」等字樣。

  (五)地方自籌事業經費,應按依法減免後的農業稅實際負擔數,比例計收。

  以上各點,希即轉飭所屬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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