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2期

1953年09月0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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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辦小學問題的指示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廳一九五三年八月廿五日


解放三年多來,我省小學敎育未經很好整頓與提高,存在問題很多,敎學質量低下,旣不能適應國家需要,亦不能滿足羣衆要求。中央文化敎育委員會根據現實情况,定出今年文敎工作的總方針是「整頓鞏固,重點發展,提高質量,穩步前進」。這是完全正確的。據此,今年小學敎育不應再從數量上去發展,而應着重有計劃地進行整頓、鞏固的工作,首先辦好現有的小學,提高質量,使小學敎育納入正軌。但我省土地改革已經結束,翻身後的農民迫切要求送子女入學,現有小學又不能全部容納。爲此,各級文敎部門除應大力向羣衆說明小學不能盲目發展的道理外,爲了適應羣衆的要求,在適齢兒童多、公立小學又遠,不能滿足羣衆要求的鄕村,在羣衆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可同意羣衆自行出錢出力興辦小學。

第一、創辦民辦小學的條件

凡在學齢兒童甚多,公立小學不能滿足羣衆需要,羣衆確有辦學要求而又具有辦學條件者,得創辦民辦小學。創辦時須經郷人民代表會議或代表大會通過,報區人民政府並轉縣人民政府批准。大鄕並得視需要創設一所以上的民辦小學。

創設民辦小學時,應充分考慮師資、校舍、經費、設備等問題的妥善解決,如條件過差者,不必勉强創辦,也不應依賴政府接辦,因政府無力給以幫助或接辦。

第二、民辦小學的經費和領導

民辦小學經費不得採取稅收附加或普遍攤派的方法去解決,而應發揮羣衆的積極性,依據當地的具體情况,採取不同的辦法解決之。一般的有以下來源:甲、學生學費(可高於公立學校學費);乙、當地不列入國庫收入的公有收入;丙、羣衆自願的捐贈與提供的勞動服務(指校舍與用具的興建、修繕等)。此項收入的使用,以鄕爲單位,縣區政府不作全縣、全區性質的調整。無力創設民辦小學而學齡兒童又特別多的地方,應由公立小學加以照顧。

民辦小學的領導,由鄕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聘請(須本人同意)有選舉權的五至七個居民組成董事會(應照顧自然村的分佈)執行之。其首要任務是解決學校的經費開支和校舍、用具的興建、修繕問題。

第三、師資、課程、學齡規定等

民辦小學所需敎師,可由羣衆提請區政府協助介紹,由董事會聘請,其辭退也由董事會決定之。完全由董事會自聘的敎師,應報區政府備案,區政府應本尊重羣衆意見的原則處理,非條件過差者,對於羣衆自聘的敎師不應限制過嚴。民辦小學的課程,原則上應與公立小學取得一致,以便於將來畢業生的升學,但條件困難者,不得强求一律。區政府對於民辦小學所需通行課本,應和對公立小學一樣的負責統計,協助訂購。

民辦小學學生的入學年齡,仍以七週歲以上(對超齡者不加限制)爲原則,個別特殊情况得稍予減低。

第四、敎師待遇問題

民辦小學敎師薪金標準,不予規定。如低於公立小學敎師待遇者,應提倡羣衆在自願的原則下贈送敎師以柴薪、蔬菜等日用品,以解決敎師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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