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1期

1953年08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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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災區征收土地房產所有證費免、減、

緩征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日(53)粵民創朱字第八六號


  爲了照顧重災區—主要是此次水災區,同時適用於旱、風、蟲等災害嚴重地區,受災羣衆的生活與負擔能力,茲規定災區征收土地房產所有証(以下簡稱土地證)費的免、減、緩征辦法如下:

  一、災區土地證費免、滅、緩征辦法,按每戶受災情况計算。

  二、免、減、緩征辦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土地證費全部;(一)主要房屋崩塌者;(二)田畝夏收總數不足四成者;(三)原屬減征戶而田畝夏收不足五成者;(四)主要勞動力受災致死或傷殘者;(五)因災絕糧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滅半征收土地證費:(一)田畝夏收不足五成者;(二)主要房屋冲壞、浸壊者;(三)主要耕牛受災死亡者;(四)因災嚴重缺糧者。

  3.緩至秋收後征收土地證費者:

  甲、依照省府頒發重災區農業稅減免規定第五條核定爲重災區者,不論滅征戶或應征戶一律緩至秋收後征收。

  乙、其他一般輕災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緩至秋收後征收土地證費:(一)田畝夏收不足六成者;(二)種籽、肥料因災損失一部或全部而影響夏種有困難者;(三)減半征收證費後目前績費仍有一定困難者。

  三、各受災戶所受災害的程度,除田畝受災成數可按農業稅減免核定外,其餘人、耕牛、房屋等受災損失的情况應據實向鄕人民政府申報登記,由鄕人民政府結合農業稅減免評議工作進行評議,造具受災戶損失淸册報送縣人民政府調査確定,並報行署、省府備査,予以免、減或緩征之。

  四、其他一般的照顧辦法,仍應遵照省府一九五三年三月十日(五三)粤民創朱字第三九號頒佈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實施辨法修正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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