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費徵收問題的解答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一九五三年七月廿三日以(53)財政字第三五二號函發出
甲、一般問題
(一)在省頒規費辦法中有按資本額計算收費標準的,其資本額應怎樣計算?
答:應按資本總額(包括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依標準計征。
(二)有兼營他種商業的工商業,怎樣發證和征收規費?
答:應根據該業經營什麼爲主體,就以其經營的主體部分來決定規費類別征收規費,其他兼營部分,則由有關部門管理之,但不得重複收規費。例如:有一經營旅棧業爲主並兼營飮食業的商店,則應由公安部門核發特種營業許可證,其許可證費,應按旅棧業及飮食業的全部資本總額,再依標準計征,但衛生部門對飮食業部分,仍要核發營業執照(只收工本費),工商管理部門,仍要按一般工商業來管理並依規定收登記費及執照工本費(不再收執照費)。
(三)各種證照格式如何規定?
答:(1)有關公安規費的各種證照格式,由省公安廳統一製定式樣印發所屬參考。
(2)衛生規費中的醫療院、所管理執照格式,應照醫院診所及中醫診所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格式辦理,但應事先取得上級頒發的資格證書才能核發此項正式開業執照。藥械廠商執照格式及成藥許可證格式,由省衛生廳製定通知辦理。有關衛生營業執照格式將由省衛生防疫站印發所屬參考。
(3)建設規費中「營造廠商」「建築工程師」營業執照格式及建築許可證格式,由省建築工程局擬定供各地參考。
(4)工商規費中的工商業設立、增資及變更登記證式様,工商營業執照、攤販執照及度量衡廠商營業執照格式由省商業廳印發參考。
(5)民政規費中的結婚證格式由民政廳印發所屬參考,社團登記證,將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
(四)領了公安特種營業許可證,或領了有關衛生營業執照或建築營業執照的工商業,是否還要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及領照手績?
答:仍應受工商管理部門管理,但工商部門只可依規定收登記費及執照工本費,不再收執照費了。
(五)原有征收習慣現仍繼續征收的規費,但省頒辦法無此規定的,可否繼續征收?
答:如屬於這一情况的,可根據省頒規費征收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出理由報請行署批准征收,並報省府備査。但所擬增加征收的規費項目,必須要有根據並須符合省頒規費征收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否則不得任意提出增加。
(六)有關規費征收工作,財政部門可否派員協助辦理?
答:規費原則上由各主管部門征收,如各主管部門認爲須要派員協助而財政部門又有可能時,可以派員協助。
(七)公安特種營業許可證費及有關衛生營業執照費,有無分別公營與私營的收費標準?
答:沒有分別,同樣按規定標準計征。
乙、公安規費部分
(一)城鎭的消防、淸潔費的負擔對象,包括那些?
答:負擔對象係指當地的工商業戶及住戶,公營企業亦應照收;政府機關、團證、學校免收,個別貧苦戶,如確無力繳納,經取得當地政府證明屬實者,准予減收或免收。
(二)消防、淸潔費,是否所有城鎭都可以開征?
答:消防、淸潔費是合理的規費收入,且爲實際所必需的,所有城鎭都可以開征,但要照省頒規費征收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消防費是否由鋪主和租賃人平均負擔?
答:規費征收辦法無此規定,不能平均負擔,應由鋪屋使用人負擔。
(四)舊貨店、古玩、故衣店、拍賣、寄售店,是怎様解釋的?與一般工商業的性質有什麼不同?
答:這些商店所以列入特種營業許可範圍,目的在公安部門便於加强管理,防止各該商店收買贓物或窩藏贓物,但由於目前各地公安部門因人力關係,這幾種商店暫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按一般工商業管理,依規定繳納工商規費,公安部門暫不發許可證,亦不收許可證費,但已由公安部門管理並發許可證者除外。
(五)有些商店專售危險物品,但非製造業,應如何管理?
答:專售危險物品或以出售危險物品爲主的商店,應作特種營業看待,由公安部門按危險物品製造業予以管理,核發許可證並收許可證費。
(六)危險物品製造業,如爆竹業的資金有達七億多元的,可否將收費標準酌予提高或增加收費等級?
答:可提出理由報行署批准後辦理。
丙、公安交通規費部分:
(一)已由公路局發給牌照的車輛,縣仍可開征該項規費否?
答:省頒規費征收辦法中的「監理規費」一目,統應由交通主管部門依規定征收,財政部門不得重複征收。
(二)公安交通規費中的「監理規費」收入,是否解縣(市)地方金庫的?
答:該項收入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門上解交通廳公路管理局掌握。
(三)非機動車輛如果稅局收了使用牌照稅的,是否可以再收行車執照費?
答:可以,但公安部門收了執照費後,要發給行車執照。
(四)私人使用的脚踏車,是否照收行車執照費?脚踏車駕駛員要否考驗?
答:同樣照收行車執照費。脚踏車駕駛員,不要考驗。
(五)非機動車輛異動登記的範圍是怎樣的?
答:異動登記範圍,目前暫限於過戶登記(包括贈與、交換、買賣)。
丁、衛生規費部分:
(一)醫藥管理執照費,對政府辦的醫院是否同樣征收?
答:規費征收辦法中的醫藥管理執照費,其征收對象係指私立的醫療院所而言,公立的不包括在內。
海口市過去對攤販曾發給衛生管理執照並征收規費,現在是否可以繼續征收?
答:攤販應由工商管理部門來管理,發給攤販營業執照,並依規定收攤販營業執照費,不發衛生管理執照。
(三)製冰廠、豆腐店、腐乳店,應屬那類的規費征收範圍?
答:製冰廠屬衛生規費中的飮食品製造業。豆腐店屬衛生規費中的飮食業。腐乳店屬衛生規費中的醬坊業,但零售或兼售腐乳的,不作醬坊業論。
(四)沒有屠場設立的地區,可否實行牲畜肉品檢査,收取檢査費?
答:沒有屠場的地區或外地運入有屠場地區銷售之肉類,爲維護公共衛生,可執行衛生檢査,並依規定收取牲畜肉品檢查費,但必須有衛生人員進行檢査之事實,始得征收。希參照我廳51財會地字第六七一號通知規定辦理。
戊、建設規費部分:
(一)營造廠商僱用比較有建築經驗的人員,並未有專門之工程師,是否可征收建築工程師執照費?
答:建築工程師的審査、發照、收費等問題,應由建設科(局)依照上級之規定辦理。
(二)公營建築公司營業執照費的收費標準,是否與私營營造廠商的相同?
答:相同,省頒規費征收暫行辦法「建設規費」項「營造廠商」節的備考欄註(1)「公營建築公司收執照費二萬元」一句,應取消。
(三)建築工程許可證費的負擔對象是誰?有無分別公,私收費標準?其工程費是怎樣計算的?
答:(1)建築許可證費的負擔對象爲出建人(即甲方),但可由承建商(即乙方)代繳。
(2)公、私同樣按工程總價計算負擔許可證費,即出建人無論屬公屬私,都是按規定的標準計收。
(3)建築許可證費是按工程費的多少來計算的,例如工程費超過一億元以上的收二十萬元。所謂工程費,係指工程總價,即包括工料費、管理費、雜費、稅項等,合併計算的。
(4)建築許可證費亦由工務主管部門(建設科、局)征收。
己、工商規费部分
(一)工商業營業執照,除按資本額分等征收外,是否可再根據各行業性質分別計收?
答:一般工商業的營業執照費及登記費,都是按資本額的多少依規定標準計收的。
(二)有些手工業者已入工會的,單有少數或全部生產工具的,要否領工商業執照?
答:要按一般工商業來管理,由工商管理部門核發執照。
(三)專修理機器的行業,應屬於何類?
答:屬一般工商業來管理。
(四)前海南行署51年公佈的「廣東省不註册商標臨時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不註册商標臨時登記,並於核准領證時每件收登記費一萬元,該項登記費,是否可繼續征收?
答:仍可按原規定標準收費,但須依照省頒規費征收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精神,報行署核備。
(五)度量衡檢定費,是否一律征收?
答:度量衡檢定費,係對度员衡廠商的製成品施行檢驗時收取的,但必須有檢驗人員和檢驗器具並有進行檢驗之事實始得征收。至於一般用戶所使用的废量衡器,除自動申請檢驗者外,其餘因人力關係,暫不進行檢驗。
庚、民政及財政規費部分:
(一)民政規費中的社團登記,是指那些社團?
答:可依照省府51年五月十一日粵民社府字第一六八號通知翻印中央公佈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之規定辦理。
(二)統一租薄可否收囘工本費?
答:可作爲財政規費中的各種書表費,按工料成本收囘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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