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21期

1953年08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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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小城鎭工人失業問題的通令

(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行政委員會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九日(53)會廳勞字第二五九四號


  根據最近各地情况反映:在一般小城鎭,由於上級緊縮機構,常有工廠解散或停工後對工人未加妥善安置的現象。有的盲目不負責任的介紹工人至大中城市勞動局進行勞動就業登記,使他們徒勞往返;有的則解僱後完全無人管,致使工人失業後流離失所,生活發生困難者亦未加以適當照顧。如京山商店宋河鎭分店猪鬃工廠三十多名工人,在今年三月停工,經理給工人開了一個證明,叫他們到武漢市、湖北省勞動局登記,並說已與省勞動局接洽好了,保險三個月找到工作。工人到省勞動局後不准登記,要他們囘原縣去。工人囘縣找到縣財委,財委又叫工人到漢口找省商業廳解決,省商業廳又叫工人到中南勞動局接洽,往返九趟,至今仍未解決。又如黃岡專區倉子埠地方國營裕豐織布工廠因成品滯銷停工後,工人要求囘鄕生產,專署即以農村土改結束沒有土地爲詞,對工人要求置之不管,對於如何爲失業工人廣泛尋找出路採取消極態度。其他如湖南劉陽八區白沙村改造犯人的造紙廠,湖南安江製革廠等,都有解僱工人失業後無人管的現象。這些事情的發生是由於個別機關對工人的職業問題,採取了不負責任的態度。爲了今後避免以上事件的發生,特通令如下:

  一、一般小縣城鎭無勞動機構,又未舉辦勞動就業,應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切實掌握開業歇業解僱等問題,儘量作到避免工人失業。

  二、對已批准解僱的失業工人,如有條件還鄕生產者,應儘可能地設法遣送其囘鄕,投入農業生產;有條件轉業或安置到其他企業單位者,應由工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儘量設法安置,對一時無法找到工作而生活又確實困難者,可由當地民政部門予以社會救濟。

  三、嚴格禁止不負責任的盲目往大中城市介紹,更不應以介紹至大中城市進行勞動就業登記爲解僱條件,致引起工人徒勞往返,埋怨不滿。

  以上希即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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