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外出戶返籍生產等問題
的通知(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一九五三年六月十八日内地(53)字笫一九三號
據各地反映:最近外出戶遷囘原籍要求分田的現象很多,有的將所在地分得的土地退還或賣出後遷囘原籍;有的放棄在所在地的原有職業,遷囘原籍,要求分田。但各地在土地改革中以鄕爲單位所保留的小量機動土地,經過不斷安置復員軍人和外出戶逃亡戶等囘鄕耕種後,現多數地區已沒有或很少有機動土地。這樣,對陸續囘籍人員的分田,就感到困難。
茲爲了安定社會秩序和有利生產,特通知各地切實注意:(1)外地羣衆,在土地改革中已分得土地現在要求返籍者,當地政府應負責進行說服敎育,使之安心生產,不必再行返籍,其生產、生活上確有困難者,應酌情幫助其適當解決;(2)外地羣衆在土地改革中未分得土地者,所在地政府應儘量就地安置,以免流離失所;(3)外地羣衆,因具有特殊情况,需要返籍生產者,應事先與原籍政府取得聯繫,以便準備安置工作,不得盲目遣返;(4)原已返籍者,地方政府必須設法予以適當安置(如組織生產、介紹轉業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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