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9期

1953年07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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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隊借用民房及佔用地主惡霸房屋不付租金的問題給中南軍區後勤部的函省府不另行文轉發

中南行政类員會一九五三年六月十六日(53)會廳總字第二三一二號


  四月十七日勤營字第一四號報吿,關於部隊借用民房及佔用地主惡霸房屋不付租金的問題,特函覆於下:

  一、部隊借駐民房,原則上一律不交租金。在部隊借駐期間房屋所有人,可申請免納房地產稅。

  二、城市中有個別年老貧困的居民,確靠房租收入以維持生活者,其房屋如爲部隊借用,應酌給租金,但以維持其生活爲限。

  三、地主惡霸在城鎭或農村之房屋,原爲部隊佔用,經過土改,劃爲農民所有,成爲鬥爭果實,如農民要求退讓,而部隊一時無法遷讓,可商請當地政府解決,說服農民借予部隊暫時駐用,免納房租。在部隊借駐時,並可免納房產稅,其產權仍歸農民所有。

  四、部隊借駐之民房,借駐時間較久如須修理,應由部隊負責,但房屋所有權,仍歸原房主所有。

  以上特函覆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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