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9期

1953年07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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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査處理湛江市生產敎養所幹部虐待收容人員事件的通報不另行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二日


  一、情况及原因

  湛江市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解放,由於過去長期受法帝國主義、日寇與國民黨殘酷統治壓榨,貧民、乞丐原來就已很多,解放後,湛江市府將接收過來之救濟院擴大收容,組織其中有勞動力的從事農業生產,老、弱、病、殘的予以供養。但由於該院幹部作風惡劣,違法亂紀,市府民政局存在嚴重官僚主義,從未檢査,致發生收容人員大批死亡、逃跑事件,情節嚴重惡劣,使黨和政府威信遭受損失。爲使各地社會救濟事業機關接受這一敎訓,認眞重視收容人員的管理、敎育、生產工作,特將該事件予以通報。

  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如下:

  1.該所領導人陳四强、洪志民存在着嚴重的反動統治階級惡劣作風,目無法紀、藐視人權,任意打罵收容人員,私設刑罰等一連串的嚴重犯罪行爲。據湛江市府調査報吿,該所所長陳四强到所工作不夠一年,便打過收容人員數十人,被罵過的更多,全所收容人員幾乎無一倖免,有個耳聾的收容人員得了病煑粥吃,陳不問情由便一棍把瓦罐打破,粥流滿地,還把她打了一頓。該所指導員洪志民到所半年,也打過十數人。如收容人員陳日生有病請假,他不准,陳說了一句:「有病都不能請假嗎?」即被打了三巴掌,打得牙鼻血直流。黃眞梅因與洪志民吵過嘴,於一九五二年二月廿九日被洪誣爲偷東西,打得混身發黑,還縛着站了一夜。有一次開會,收容人員阿娘說有意見要提,就被打罵,每次開會,洪總是拿着木棍,使到會場的人心惶惶,有意見不敢提。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洪志民等私設監獄,濫用刑罰,先後監禁過收容人員王七半個多月,韋少佳一個多星期,陳亞西因好和人吵嘴,陳四强便用二寸長的木頭,削成橄欖形的刑具,開大會時,將刑具橫塞陳亞西口內,命令其他收容人員打他左右腮,大家不願打,陳就咆哮喝罵:「誰不打,我就打誰。」對逃跑被抓囘來的吳亞民,用繩綁住二個姆指吊了幾個鐘頭,麥康榮因發瘧疾不能做工,被洪志民從被窩裏拉出來淋冷水。使收容人員普遍不滿。

  2.該所對收容人員的疾病、死亡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如五二年八、九月間一位五十餘歲的收容人員葉綠患重病被安置在破亭裏,無人照顧,結果死了。魯興病况危急,洪志民還打他一頓,然後送進養老院,未加照顧,數天即死去,甚至市府派醫生來治病,也遭洪等拒絕,並說:「誰派你們來的,我所裏一個病人都沒有」敎養所倉庫存有被服,不發給收容人員,幹部每人都拿兩三張自用,或給洪等家裏兄弟妹妹用。致收容人員也有因凍致死的。

  3.該所不重視管敎工作,不切實掌握收容人員的歷史、思想情况,進行敎育改造。該所收容人員大部爲乞丐、難民、小偷、娼妓,過去長期不務正業,過着流浪生活,而該所沒有針對他們的思想情況進行耐心的有系統的敎育改造工作,反而採用軍閥作風,凌虐、打罵,致造成他們大量逃跑,如五一年七月曾一夜逃跑了十三人,一個妓女出身的收容人員陶逢,曾先後逃跑過五次,其他也有好些人逃跑數次,流浪街頭,而再被收容囘來的。

  4.該所的環境和衛生設備,長期未加注意改善,全所僅有茅棚四間,低濕漏雨不堪居住,宿舍男女混雜,每室住二、三十至五、六十人,一進門遍覺臭氣薫人、蚊虻四飛,收容人員皆無蚊帳。按規定收容人員每人發一斤半米,應該是吃得飽的,但普遍反映連稀粥都吃不飽,任由洪志民親信羅某(僞國民黨匪軍分子)管理尅扣伙食,而陳、洪等幹部却貪汚腐化,大吃大喝。如陳四强在職期間,曾勾結父親(做牛販的)藉買牛貪汚二百多萬元,洪志民,三天上墟一次,買鷄肉大吃大喝。又嚴重壓制批評,如董七(六十八歲)因對他們提意見,被禁閉十多天,駱巠時因向勞動報反映情况,被趕走。

  上述一連串嚴重犯罪行爲已造成收容人員對黨和政府採取懐疑和對立的態度,政治上遭受了巨大損失。

  5.該所領導機關湛江市人民政府對該所工作未予重視,民政局對該所的領導則採取極不負責任的態度,一年多來從未檢査過該所工作,致使該所負責人等嚴重惡劣作風,長期存在和發展。「三反」期間,羣衆雖把情况反映湛江市委勞動報,領導上曾先後派人去調査了解,但對存在問題未積極解決,對失職人員採取姑息態度,對羣衆意見沒有支持,致該所問題長期不能合理解決。

  二、處理意見:

  該所存在問題是嚴重的,本委除向湛江市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應加强該所管理敎育工作,改善住所環境衛生設備,重新整頓組織,淸洗壊分子等建議外,並對失職人員作如下處理決定:

  1.該所所長陳四强,指導員洪志民二人的錯誤性質是以國民黨的悪劣作風來管理人民的救濟機關,目無法紀,藐視人權,私設刑庭,貪汚腐化,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是不可容忍的,陳、洪兩人應予撤職法辦(原湛江市法院判陳四强徒刑一年半,洪志民徒刑一年,處分太輕,應重新議處)。

  2.湛江市民政局長章萍嚴重官僚主義,對該所領導採取極不負責任的態度,應結合該員其他的錯誤,由市府領導上予以處理。

  3.湛江市府對該所不夠重視,應作深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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