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9期

1953年07月0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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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一九五三年水產豐產獎勵暫行

辦法草案


  一、爲開展漁業愛國豐產運動,鼓勵個體漁民組織起來改進技術,普遍提高單位產量。茲根據中央農業部一九五二年水產豊產獎勵暫行辦法草案之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况製訂本辦法。

  爲開展漁業愛國豐產運動,鼓勵個體漁民組織起來改進技術,普遍提高單位產量。茲根據中央農業部一九五二年水產豊產獎勵暫行辦法草案之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况製訂本辦法。

  二、獎勵範圍:一九五三年廣東省水產豊產獎勵暫以海洋捕撈拖網圍網漁業(即各類拖網漁船罟棚圍網漁船之生產)及淡水養殖生產爲範圍。其他海洋和淡水的生產,在「組織起來,繁殖保護,發展生產」原則下獲得成績者由各地方政府獎勵,其成績特別顯著者,亦可報省獎勵。

  三、獎勵對象:以第二項規定豊產競賽範圍之縣、區、鄕(漁港)在愛國豐產運動中獲得全面增產者與漁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獨立勞動生產之個體漁民及領導生產之模範單位及模範工作者。

  四、豐產競蹇期間原則上以一年爲限,如因在本辦法公佈前之生產數量無法統計,或個別地區認爲如上規定不大適合時,可變通擬定,但須報省府備案(可直接寄省農林廳水產局)

  五、獎勵標準(各地已初步擬有豐產標準者,應結合當地當年生產情況自行掌握):

  (1)縣、區、鄕(漁港)及漁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全面增產成績顯著並組織起來改進技術,向自然災害作鬥爭有特殊成績者。

  (2)領導水產愛國豐產運動有顯著成績之模範單位及模範工作者。

  (3)漁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勞動生產的個體漁民獲得高額產量者。

  豐產標準計算辦法:

  甲、海洋捕撈拖網圍網漁業,以當地同一種類作業之漁船以艘爲計算單位(合作社、互助組之集體生產單位,則以參加生產之漁船平均每艘產量計算),淡水養殖生產以市畝爲計算單位。

  乙、豊產最高產額,必須是高於五二年本生產單位平均產量百分之十及高於五二年當地該項作業平均產量百分之二十,並超過當地當年該項作業平均產量百分之二十(淡水養殖方面如有分別等級,可與同一等級評比)。

  (4)不論是否屬於第二項規定之獎勵範圍,而其豐產成績在該項作業中創全省新紀錄者。

  (5)受獎者必須是熱愛祖國,密切聯繫羣衆,其成績爲當地羣衆所公認者。

  (6)豐產成績卓越,符合中央農業部獎勵標準者由中央農業部給獎。符合省獎勵標準者,由省給獎。符合地方獎勵標準者由地方政府給獎,不必重複獎勵。

  六、關於獎勵原則及獎品:

  獎勵原則:模範領導單位全面增產的縣、區、鄕(漁區)及獲得高額產量的個人只給榮譽獎。漁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模範工作者及獲得新紀錄獎勵的個人,除給榮譽獎外,可同時予以獎金。獎品方面分爲:(1)獎狀、獎旗。(2)獎金(或生產資料)。

  七、豐產獎勵審核報獎手續:其豐產成績爲當地羣衆所公認,經區、縣及行署負責審核證明確實,始得給獎。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修改或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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