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痲瘋病人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六冃十四日(53)粵衛醫字第一二號
接湛江市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四月廿四日(53)秘字第一五O號報吿,關於對痲瘋病人的處理和收容等問題答覆如下:
(一)本省痲瘋病人衆多,所有各瘋院都已收容滿額,且因限於經濟條件關係,目前除軍隊系統和政府機關的幹部患者先予以收容外,一般病人仍應按照省府過去指示,暫以「就地隔離」的原則處理,不得讓其自由流動,並由區鄕政府向其家屬說服,勸其自動與健康人隔離安置,並敎育羣衆不應歧視痲瘋病人,不要和病人時時接近,以免傳染。
(二)對確係無家可歸,流浪街頭的瘋人,可商謂社會救濟部門給予救濟,並由區鄕政府在村外附近個別的予以設法安置隔離並加以約束。
(三)對違法簡紀的痲瘋病人應由區、鄕政府嚴加約束或報請有關機關針對其違法行爲給予敎育和處理。
(四)鷄疍無傳染痲瘋病的可能,菜蔬如用痲瘋病人的糞便做肥料種植的祇能由自己食用,不准在外出售。
(五)關於集中全部痲瘋病人的問題,目前沒有條件未能辦到,我們已多次向中央反映,待中央有整個辦法決定後再行辦理。
以上一、二、三、四各點,希各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督促區、鄕政府暫按其原則妥爲處理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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