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8期

1953年06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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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緊急指示

廣東省防汛防風生產救災聯合總指揮部 一九五三年六月七日


  我省最近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五月中旬到六月初)因不斷下降暴雨,洪水暴漲,致使部分基圍崩潰,泛濫成災,禾秧淹沒,房屋倒塌,情况嚴重,其中尤以粤中的增城、博羅、東莞、龍門;粵東的海豊、陸豐、惠陽、惠來;粵北的遠淸、英徳等十個縣爲重,受災人口近百萬,受災面積近二百萬畝。從全省來看,災情雖是局部的;從受災的縣份看,却是嚴重的,且有的縣份(如增城)河流水位及災害程度爲近十多年來所僅見。爲使救災工作做好,並使災情過後能及時穩定社會秩序,安定羣衆情緖,恢復生活,搞好生產,除省府已派負責同志携帶急救糧款前往重災區進行安撫慰問外,本部特發佈緊急指示如下:

  一、凡受災嚴重的縣份,應以黨、政負責同志爲核心,充實各該縣防汛指揮部的組織,加强領導,組織一切力量,把救災工作當作目前壓倒一切工作的中心工作,認眞負責的把救災工作做好,爭取不淹死與不餓死一人。

  二、險象到臨時,當地所有機關幹部及駐軍均應高度的發揮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發動當地羣衆,配合當地羣衆,自動参加當地搶險工作;當災害不可避免時,更應以救人爲先的精神,集中力量搶救災民生命財産。對房屋倒塌,財產蕩然無存的重災民應迅速進行急救安置,不得使之流離失所,無所依歸。對鐵路公路橋樑,應大力保護,以保證交通安全。

  三、凡搶險所用器材、交通工具及搶救災民所需糧食款項等,在緊急情况下,事實上不能按平時辦理手績時,各縣指揮部,均得權宜處理,各有關單位(如木材公司、交通、財糧、銀行等部門)均應服從當地當時搶險救災的需要,不得違抗,但可由指揮部給予臨時手績,事後應報省府分別予以報銷或歸還。

  四、一切受災嚴重地區,凡與當前生產救災工作關係不大的其他一切工作均暫緩進行,全力動員組織羣衆進行生產救灾,並總結經驗,敎育幹部與廣大羣衆接受此次災害的敎訓,提高警惕,防止洪水再度侵襲。對重災區災民須首先進行慰問、急賑,解決其食宿困難,安定羣衆情緖,以便迅速發動羣衆生產自救。對上造禾田已部分受災但仍未完全被冲毁的地方,應即進行排水、救苗、扶苗及追肥等措施,盡量令取不減產、少減產。對已全部被冲毁之禾田,則應動員組織羣衆,積極準備下造耕種,並應積極進行副業生產,結合政府扶助解決夏荒口糧及夏種困難。對冲毀基圍,應發動羣衆儘快修復,並應組織公立醫療護構醫生和私人營業醫生,深入災區,開展疾病預防工作,以免災後疾病流行。針對着羣衆的思想顧慮,運用各種方式,向羣衆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傅敎育工作,用具體事例反覆說明黨與人民政府以極大的關懐和決心來領導與裁助羣衆克服洪水所造成的災害,組織羣衆進行生產自救,使廣大羣衆進一步體驗出「人定勝天」和「組織起來力量大」的道理,樹立戰勝自然災害的堅强信心,及時行動起來。還要結合宣佈在公糧負擔上的依法減免政策。在還未受到洪水侵擊的地區,切勿麻痹太意,隨時準備與可能向我們襲擊的洪水作鬥爭。

  五、各級貿易部門及合作社,應用大力組織收購災區土特產特別是小宗土產,熱貨、冷貨均須收購,以活躍災區經濟。以上各項指示,望各地迅速地動員起來,保證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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