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8期

1953年06月23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3年 > 第18期
【打印】 【字体:

廣東省重災區一九五三年夏季農業稅

減免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二日


  (一)爲照顧重災地區羣衆的生活與生產,特規定本年夏季農業税對重災區的減免辦法如下:

  (二)對重災區本年夏季農業稅的減免辦法,應按受災田畝本年夏季收穫佔該田畝夏季應產量計算(即以地塊爲標準,評定其受災成數,以計算夏季農業稅的減免)。

  (三)減免辦法:(1)減收七成以上者(即收成不及三成者),免徵該田畝夏季全部應交稅額(按戶計算,其受災田畝全部夏收不足四成者,亦免徵夏徵應交稅額)。(2)減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減徵夏季應交稅額的七成。(3)減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減徵夏季應交稅額六成。(4)減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減徵夏季應交稅額的五成。(5)減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減徵夏季應交稅額的三成。(6)減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減徵夏季應交稅額的二成。

  (四)各受災農戶的受災田畝及受災成數,應據實向鄕人民政府申報,由鄕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評議,造具受災農戶田畝減收淸册,報送縣人民政府勘查核實後,發給減免證,各受災戶憑減免證抵交公糧。(其因積極抗災如排水救苗、扶苗追肥等而減輕受災程度,仍照已評定的減收成數計算減免,不降低其減徵成數;如因怠於抗災而致災情加重者,亦照已評定成數計算,不提高其減徵成數。)

  (五)本規定適用於重災區。所稱重災區,應以此次洪水冲刷或漫決堤壩,因而造成大片田畝被淹沒,夏收全部或大部失收地區爲限,由縣人民政府經過確實調查後公佈確定,並報行署、省府備查。一般受災區(非重災區)農業稅減免辦法,仍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頒佈的「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辦理。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