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8期

1953年06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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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征收市塲租問題的綜合答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一九五三年六月六日(53)財政字第二一二號


  近據有些市、縣先後報吿請示有關市場租問題,茲綜合答覆如下:

  (1)征收市場租,不能從單純財政觀點岀發,而必須遵照省頒征收市場租辦法的規定辦理。

  (2)在無上蓋的公地及在街道兩旁或騎樓底擺賣貨物者,應堅決不收市場租。

  (3)市場租征收對象應明確爲商販。農民在市場內(包括有上蓋的市場)自售自產的農產品及副產品(自宰牲畜出售者除外),及一般肩挑小販(指小本經營沿街叫賣者)在市場內出售貨物時,均不征收市場租。但應指定適當地點,供其擺賣,以便管理。

  (4)省頒市場租征收標準,如認爲有不大適合當地具體情况有過高或過低而須要調整時,可根據「廣東省征收市場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標準適當提高或降低,報經行署批准施行;但調整市場租値,應以公平合理負擔出發,而不應從單純任務觀點出發;又評定或調整市場租値時,必須依照省頒征收市場租辦法第八、九、十、十一各條的精神,通過當地攤販代表及有關機關共同硏商決定,以免脫離羣衆或不切合實際等偏向。

  以上各點,希即轉飭所屬知照,各地類似這些問題的請示,不再一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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