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稅收政策的幾個具體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局一九五三年六月二日(53)粵税行字第三四號
根據最近省局派到粤中、粤西、粤北、粤東等地檢査工作組彙報,各地對上級的法令指示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亂征、錯征等現象仍然嚴重存在。如有些地區對臨商稅採取幾次累積起來,以便逹到了廿萬元以上而征收臨商稅,甚至有的將張三李四拉在一起湊足廿萬元征收臨商稅,又有的將農民出賣的三斤二斤魚或菸葉、茶葉征了貨物稅,有的甚至將商人到銀行去兌換的光洋也征了臨商稅,有些局、所硬性規定農村屠宰牲畜一律要到集中地點屠宰,甚至有的根本沒有屠宰場設備也硬性規定集中屠宰,有些地區的農民宰殺一條猪要抬二、三十里,有的甚至還規定農民宰殺自養的猪自食部分按人口計算每人只准拿囘一斤等嚴重違犯政策現象,造成羣衆極端不滿,激起農民的反對,與農民直接發生衝突等嚴重惡果。
爲了及時防止和糾正亂征、錯征等違法亂紀現象繼續發生,堅決貫徹稅收政策,保證做到執行政策與完成任務一致起來,特再重申前令,並作如下規定:
(一)屠宰稅
一、除縣、市以上現已設有屠宰場者,屠商宰殺牲畜仍應集中屠場宰殺外,郊區農民宰殺牲畜一律不得强制集中屠場宰殺。
二、農村墟鎮,除現已設有屠宰場並有固定屠宰工人和一切必要設備者,墟鎮屠宰商宰殺牲畜仍可到屠場宰殺外,沒有設立屠宰場之墟鎭及墟鎭以外的農村居民宰殺牲畜一律不得强制規定去屠場宰殺;更不得在郊外指定地點、時間強迫農民集中宰殺牲畜。
三、沒有稅務機關的墟鎭,及農村之屠宰稅,可委託鄕村政府、農會或合作社代征,如農民宰殺牲畜後挑往墟鎭販賣,農民可持屠宰稅票到稅務機關加蓋査驗戳後出售,如已蓋査驗戳者不必再到稅務機關査驗。
四、農民自宰自售或僱工宰殺出售者必須與屠商出售之肉類嚴格區分,農民自宰或僱工宰殺出售者按百分之十計征屠宰稅。如委託屠商代宰後擺在屠宰商肉抬上販賣而與屠商肉類無法區分者,一律當堵宰商的進銷貨論,並向屠宰商征收屠宰稅;如農民已納屠宰稅者,則不向屠商再征屠宰稅。
五、農民自宰牲畜自食肉量不得限制,應按出售實際重量計征屠宰稅。
(二)貨物稅
一、農民自產菸葉直接賣給消費者一律不征稅,賣給商人者待收購商集中起運時或由商人就地轉售時照章納稅,堅決貫徹起運征收及不向農民直接征稅的原則。
二、漁民自產自售水產品,一律不向漁民直接征收貨物稅,應向收購商征收貨物稅;肩挑魚販在八十市斤以下者一律不加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政策,嚴禁採用累積征收辦法(即一日不達八十市斤,兩日或三日累積起來合併計算征收等違法行爲)。
三、收購廢銅爛鐵一律不征貨物稅,但囘爐鑄成之銅版、銅錠、鐵錠、鋼錠出售時仍應照章征稅。
(三)臨商稅
臨商每次營業額不滿二十萬元者不能將數日營業額累計課徵臨商稅(整批貨物分次出售者應合併計算),更不得將數人凑在一起凑夠起征點課徵臨商稅。
(四)攤販稅
一、堅決貫徹執行每月營業額不滿九十萬元者免稅規定,絕對禁止按墟期換算計征(即按每墟平均營業額以每月卅天換算)的徵收辦法。
二、跑兩、三個墟場的攤販,營業額可合併計算,每月營業額在九十萬元以上者則照征攤販稅,不滿九十萬元名免征。
(五)其他
一、小額發貨票,不管大小城市墟鎭一律公開宣佈停止使用,不得再藉故推拖。
二、農村墟鎭進市貨物,一律不必登記,不須經稅務機關蓋章。
三、凡商人向農民收購農產品一律不得追上手發票,更不能要農民開發貨票。
以上各點,全省稅工同志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並廣泛的向羣衆宣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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