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8期

1953年06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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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災區土特產品收購工作的緊急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商業廳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53)商辦行字第一八六號


一個月來廣東省部分地區水災嚴重,人民生活遭受意外的災難。爲此,各級國營公司必須迅即大力支援受災人民恢復生產,對災民負責,展開災區土特產的收購,以活躍災區經濟作爲當前極重要的工作。關於災區土特產品的收購,茲指示如下:

1.對災區土特產的收購,應視爲政治任務,即組織大力收購,特別是小宗土特產。冷貨熱貨均須收購,以活躍災區經濟,迅速安定受災人民生活。

2.土特產的收購資金,可在春荒貸款內撥出,各行署工商處可根據區內實際情况進行調劑使用,如春荒專欵尙不夠應用時,應即將詳細情况,提出計劃數速報本廳硏究,另由省土產公司在地方資金內撥付。

3.災區災民的土特產如遭水災冲洗後變質轉壞時,國營公司亦須進行收購,迅即加工銷售。如果災區無土特產可收購時,工商行政部門應積極設法組織災民進行副業生產,協助災民度過災荒。

4.積極打開土特產銷路,是做好災區土產工作的重要環節。在收購中,有銷路的固然要收購,暫時沒有銷路以後有銷路的也應收購,滯銷的也須適當收購後積極設法推銷。更重要的不要希望賺錢,應以爭取不賠錢或少賠錢爲原則,收購後必須重視保管,重視推銷,一切包起來的單純救濟觀點是不對的。對災民生活漠不關心,置之不理的態度也須批判,以確保證災區土特產收購工作的完成。

5.各地在收購中必須緊密地依靠地方黨政,多請示以求迅速解決問題,如關於土特產的價格問題,可依照成本核算,根據其規格、質量,合理定價報請當地黨政、財委批准執行。對於災區目前無土特產品而短期後能生產的土產品,如災民要求國營公司預先訂貨交款時,可報請當地黨政硏究決定。

以上各點,各行署工商處、各公司應即結合你區情况,切實硏究佈置所屬執行,並須組織力量深入各地檢査促督工作的進行。爲使本廳及時掌握災區士產收購情况,各行署工商處和公司必須隨時將工作進行情况、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意見用書面或電話(廣州市內自動電話號碼一三九八八)報吿來廳,希知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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