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8期

1953年06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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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購災區土特產品的緊急指示

廣東省合作總社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53)社辦字第一九七〇號


當前我省部分地區水災嚴重,各級合作社必須大力支援受災人民恢復生產,展開災區土特產品收購工作,災區合作社更應以收購災民土特產,幫助其恢復生產爲當前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對災區的土特產有銷路固然要收購,暫時沒銷路以後有銷路的也應收購,滯銷的應積極想法打開銷路,適當收購,必須採取積極負責的態度。

(二)收購災民土特產,應視作一種政治任務,以不要希望賺錢,爭取不賠錢或少賠錢爲原則,大宗土產主觀能力不及者,除收購部分外,應積極協助國營公司收購,幷組織私商共同收購;某些小宗土產,當地能解決的,應發揚獨立經營精神,積極想法就地解決,非災區社應主動組織力量,通過交流合同等形式,展開對災區土產品的收購,下級社不能解決的,上級社應積極幫助其克服困難,予以解決。

(三)積極打開土產銷路,是做好災區土產收購工作的重要環節。因此,各級社首先要重視推銷工作,批判重供應輕推銷、重熱門貨輕冷門貨的思想,各社之間要發揚互助精神,組織物資交流,調劑有無,上級應積極培養扶助下級社(尤以基層社),獨立經營能力,下級社應克服單純依賴思想。

(四)各地合作社在收購中要認眞掌握產品的規格、質量,價格應密切結合國營公司,加强成本核算,根據產品規格質量,產銷情况,合理定價。

(五)受災嚴重的各級社,倉庫物資已爲水侵襲者,應高度發揮對公共財產愛護的精神,積極想法搶救,減少財物損失。已損失部分,應即進行調査上報;可能爲水災侵襲地區,應提高警惕,積極防備,立即進行物資移放。

(六)省社爲了有效地收購災區土特產,已抽調資金,派出領導幹部,組成四個收購小組,分別到各災區結合災區各級社進行收購。

以上指示,望我省各級合作社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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