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6期

1953年06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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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前穩定新的生產關

係、安定農村生産的指示

中共中央華南分局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近據各地反映:目前華南農村的情况雖已較前穩定,但仍有某些混亂現象尙未得到糾正。羣衆間的山林水利牧地及某些海面河面權的糾紛、械鬥仍不斷發生;部分地區强迫借貸、强編互助組等各種違犯保護私有政策的行爲仍在繼續發生;土改中夥分耕牛因管理不善造成大批死亡;部分農村中壞分子和二流子大吃大喝、聚賭、偸竊、打擊鄕村幹部,使部分鄕村陷於無政府狀態;一部分轉業工人不安心農村生產,盲目流囘城市;某些地主不從事勞動,丟荒不少土地,未分配之機動田亦有一些丟荒的。這些情况說明要搞好目前由改革到生產的過渡,必須針對上述情况,進行一系列的工作,必須把穩定新的生產關係,安定農村生產作爲當前的中心環節。

  但從近來情况看來,大部分地區並沒有眞正抓住這一中心,或者忙於查田定產、取締反動會道門等其他方面的工作,放棄了穩定生產關係的中心任務;或者把穩定生產關係只單純視作一個宣傳工作,沒有和解決各種障礙生產安定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結果收效不大,或者是由於各地一直忙於開會、整隊、調配幹部,使下邊工作陷入無領導無方向的狀况,因而使由改革到生產的轉變流於形式或變成空談。爲了認眞的貫徹目前農村穩定生產關係、安定生產的方針,特再作如下指示:

  第一、各級黨委須更新安排一下工作,務期把穩定農村生產作爲當前農村突出的中心,爭取在六、七兩月內能作出成績。其他要結合進行的工作;査田定產已降低要求,基本是在原來基礎上調整不公,使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取締反動會道門,只着重對反動會道門活動較嚴重和較猖獗的某些地區實行重點取締;其他某些任務則可以組織些力量指定專門機關負擔起來,不要分散領導精力。因此任務不算太大太多,只要安排恰當,安定農村生產關係這一中心任務是可以突出起來,切實加以貫徹的。另外,各級領導骨幹應迅速集中力量抓起這一中心,改變糾纏於機關事務和分散精力的現象。至今還未下鄕的區黨委、縣委應迅速下去,督促幫助下面發現和解決問題,並隨時向領導機關反映情况,迅速把目前「上邊抓不住,下情反映不上來」的情况改變過來。

  第二、穩定農村生產關係,安定生產,須系統的進行以下幾項工作:

  (一)在當前須着重宣傳與貫徹保護私有財權的政策,以穩定土改後農民所有制這一新的生產關係,充分發揮其對生產的積極作用。凡土改已結束者,應儘快頒發土地證,確定財權。在開展保護私有財權政策的宣傳上,要針對當地羣衆思想疑慮具體解釋,克服宣傳上一般化形式化的通病。與展開宣傳的同時,必須對目前農村中存在的各種侵犯與不尊重私有財權的現象,認眞予以檢査糾正,使保護私有財權的政策得以具體的貫徹。

  據目前所了解,侵犯私有財權比較嚴重和大量的表現,是强迫借貸和强編互助組。在借貸問題上必須堅決貫徹「有借有還,利息面議」的政策,今後借貸應由借貸雙方自行接洽,區鄕幹部或農會不得干涉。目前某些地區由農會或鄕村幹部統一組織或發動借貸的作法實際上是强迫借貸,違背借貸自由政策的,應予禁止。過去已這樣做了的,應重新向雙方講淸政策,再由雙方面議,立約規定利息及借貸期限。對於農民間舊的債務糾紛,應先予承認,再根據情况,或即還或緩還,分別處理。在互助問題上,最近已發現不少地區急躁冒進,違背自願互利原則,或大肆强迫編組,或盲目追求高級形式,過早的將耕畜農具歸公,變相侵犯中農利益,在這些地區已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增加了思想顧慮,對生產影響很大。各級領導同志必須認識到,在目前羣衆對生產存有各種顧慮,幹部中土改的一套觀點和工作方式尙未轉變過來,農村生產仍不安定的情况下,農村主要的問題是穩定生產關係,安定生產情緖。組織起來、互助合作的問題應暫時的放鬆一些,以免發生强迫命令,侵犯中農利益,增加生產關係的動盪,因此目前除對原有的互助形式和習慣仍應倡導恢復和繼績外,屬於羣衆原來缺乏經驗的新型互助只能重點進行,穩步推廣,決不可全面鋪開。在目前互助組織已有相當發展的地區,在夏收前應暫停發展,進行整頓。整頓的中心環節在於向互助組中貫徹自願互利的政策,即是首先向互助組中所有成員講淸自願互利政策,解除任何顧慮,使每個人能大胆表達自己眞實意見,然後再集中問題加以解決。凡是在解決互利之後願意繼續下去的,則應通過解決互利問題鞏固下來,凡是不願互助者應允許退出單幹、經過這樣整頓之後,凡是保留下來的互助組即迅速轉入生產工作,通過生產進一步鞏固之。

  (二)土改中的遺留問題,影響新的生產關係的穏定的,應結合生產逐步予以解決,目前直接障礙着生產的,應先予解決。對因沒有分配或分配不當而引起糾紛、械鬥的山林水利牧地及海面、河面權問題,各地須在深入調査硏究,有充分準備的基礎上認眞地予以處理,未分配者應加以分配,分配不當者應予調整,無論是分配與調整或處理歷史上懸而未決的糾紛,均應本團結生產,尊重當地歷史習慣,雙方照顧充分民主協商的原則處理,切忌草率簡單、包辦代替不走羣衆路線的作法。水利的管理和使用問題,應根據各地不同情况和習慣,領導羣衆訂立合理的協議,以杜絶糾紛。興修水利應充分注意上下游及有關羣衆的不同意見,照顧到羣衆中某些落後風水迷信思想,必須事前取得羣衆協商,意見一致,然後再行動;在羣衆意見尙未一致時,應暫不動手。其次丢荒土地的現象各地應迅速予以檢査。如屬土改中未加分配的機動田丟荒的,應迅速確定耕種權,並宣佈佃耕土地(包括佃耕的機動田)的負擔不與自耕田合併計算的政策;如屬地主丟荒土地的,亦應檢査原因,採取不同辦法解決。對有勞力而故意不勞動的,應强制其勞動;如係怕勞動所得沒保證者,應向其講淸保證勞動所得的政策;如確係分得土地太壞太遠或缺乏生產資料而不能耕種者,應酌予調整解決,使其有起碼的生產興趣。此外,根據反映,土改中所分的耕牛,已因使用和餵養的問題未合理解決,致造成大批死亡。各地對此亦應予以檢査,合理解決使用餵養問題,制止耕牛的繼續死亡。

  (三)繼續安定與鞏固農村生產秩序。除了在目前所進行的取締反動會道門工作是進一步鞏固和安定農村生產秩序的重要措施以外,對於目前鄕村中某些壞分子、二流子不事生產,大吃大喝,聚賭、偸竊,破壞生產秩序,多方抵抗打擊鄕村幹部,而鄕村幹部却又束手束脚、不敢負責的情况,必須注意解決。過去在覆査運動中端正政策,開展民主批評,改善幹羣關係是完全必要的,不如此不能把羣衆爭取過來,孤立敵人。但當幹羣關係已經改善,羣衆已被爭取過來,如不給幹部撑腰,對壞分子的非法活動不加干涉,亦必使工作遭受損失,且同樣會招致脫離羣衆的。因此在這些鄕村,目前必須明確的支持鄕村幹部,使之敢於負起領導職責,對壞分子的非法活動敢於實行干涉,以打擊邪氧,安定農村秩序。對於二流子要加强改造敎育,宣傳勞動光榮,通過羣衆的輿論壓力,迫使其從事勞動。在二流子未改造之前,對其所分土地房屋的買賣應加限制。對於爲首搗亂,搬弄是非,藉機生端者,應酌予處罰。聚賭應明令宣佈禁止。對有偸盜行爲者,如確係生活困難,應予以敎育改造,並幫助其解決生活門路;如係不願勞動,企圖靠偸竊大吃大喝,或屢敎不改者,應給予懲罰。但在解決上述問題時,應防止打擊面過寬及不重改造敎育單純處罰的偏向,確係故意搗亂藉機生端的違法行爲與某些羣衆因某些事情處理不當而抱有不滿意見應加以區別。

  (四)不要以爲目前强調保護私有財權、穩定生產關係,就可以不去關心與扶植貧苦農民解決困難。只有積極的關心與解決貧苦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困難,才是糾正他們向中農揩油的積極辦法。同時,不能設想廣大貧苦農民的嚴重困難得不到逐步的解決,農村生產就可以安定下來的。因此關心與逐步扶植貧苦農民克服困難,同樣是安定農村生產的基本措施。目前幫助貧苦農民解決生產困難,首先必須敎育他們生產節約,長期打算,克服浪費,使他們明白國家雖然會盡大力在經濟上來援助他們,但因財力限制,仍然是有限度的,不能單純依靠政府。至於靠揩中農油的辦法,是絕對錯誤的,是旣對整個生產不利,亦對貧苦農民自己不利的。其次,必須因地制宜的進行副業生產。這是在目前條件下增加收入、解決生活與生產資料困難的重要辦法。第三是必須作好貸款的發放工作。今年國家在經濟上援助農民的貸款仍然是巨大的,只要發放準確合理,對幫助貧苦農民克服困難的作用是很大的。今後縣委和區委必須認眞的去加强這一工作,克服目前貸放工作中的混亂現象,使國家的經濟援助能得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此外,對目前轉業工人與轉業軍人不安心農村生產的情况應予注意,一方面要加强其教育,勸止他們不要盲目流向城市,同時幫助他們解決生產上的困難,使其安心下來從事農村生產。

  第三、與集中力量穩定生產關係、安定農村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强救災工作的領導和抵抗自然災害的鬥爭。由於目前農村是處在由改革到生產的過渡時期,在生產技術與組織起來的問題上,雖不可能作過早與過高的要求,但對救災與抗旱的鬥爭,則必須加强。目前在農村生產上,一個環節是作好穩定農村生產關係,另一個環節是加强對抗災鬥爭的領導,以保證達到安定生產興農業增產的目的。目前春荒夏荒已到緊張時期,災區必須進一步加强對救災工作的領導。由於洪水暴發,部分地區的基圍被冲垮,禾苗被淹,在這些地區必須全力以赴,排水救苗,補種改種,修復水利。對受災嚴重無家可歸的羣衆應迅速救濟安置,使之迅速轉上生產。目前已發現蟲害的地區應迅速發動羣衆消滅蟲害,爭取不減或少減產。今後水旱蟲災的襲擊仍時有可能,各地對防災救災均應有所準備。一旦發生災害,即應大力發動羣衆進行抗災工作,如災情嚴重則應停止其他任務全力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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