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6期

1953年06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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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及時頒發土地證及

在春荒期間緩收證費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六月二日(53)粵民創朱字第七〇號


  本省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土改結束後全力轉向生產的主要關鍵,在於穩定農村新的生產關係,保護農民土地所有制;而頒發土地證,確定財權,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必要措施之一。根據我省目前情况,土改覆査完成的地區,多能抓緊時間,積極進行査田發證,但也有某些縣把査田發證與生產結合起來的重要環節抓得不緊,認爲目前任務多,對査田發證擬在夏收後塡發;也有些縣已經塡好了證,還擱在區鄕,不拿去縣府蓋印,打算拖到夏收後才發給農民,因而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爲此特通知:已完成土改覆査,而又已査田的地區,應抓緊春耕後夏收前的一段時間,結合搞好生產,及時把土地證塡發下去;正在覆査地區,也要結合覆査搞好査田發證。關於征收土地證費問題,經奉中央財政部電示:在春荒期間,證費可暫緩征收,以增强農民渡荒力量,但必須在發證前對農民進行愛國主義敎育,使他們了解發證收費的意義,爲夏收後進行收繳證費做好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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