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貫道等反動會道門道首登記及其
道徒退道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安廳
一、凡一貫道(其化名眞理天道、善一大道、老母會、法一道等)「三才」以上、先天道「天恩」以上、同善社「四層」(「天恩」)以上及其他反動會道門相當於上述職務的分子,均須於各縣(市)宣佈執行本辦法之日起在十五天內,親自携帶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二寸照片兩張(農村可酌情免繳),向各該管區(鎭)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塡寫悔過自新登記表,具結聲明退道,交出所有組織、證件、供具、道產、武器等。在登記交代時,如有隱匿、轉移、毁壞等違抗行爲者,依法懲處。
二、反動會道門中之所有一般道徒不須登記,但應於第一條規定的登記期間內,向該管鄕(鎭)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申明退道,並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檢舉、密吿、控訴反動道首之罪惡,協助政府取締反動會道門。
三、凡國家機關、部隊、團體、公營企業、工廠、學校、民主黛派內部人員参加反動會道門者,除過去已向組織交代淸楚者外,均應於第一條規定的登記期間內,向各該單位之人事部門辦理登記或退道手續,並交出有關證件,不得隱瞞或抗拒。
四、凡須登記之反動會道門分子,如能迅速依法登記,眞誠悔過,徹底坦白,交出一切證件,有悔改表現者,均予從寬處理;如能規勸他人登記,或積極檢舉隱蔽、潛逃之首惡分子,有顯著成績者,得按其功績之大小,酌情予以獎勵,罪重者亦酌情減免其懲處。
五、如有阻撓他人登記或破壞登記、退道運動者,一經査實,定予嚴懲。
六、本辦法報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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