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13期

1953年05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3年 > 第13期
【打印】 【字体:

關於徵收土地證費工作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四月廿日(53)粵民創朱字第五六號


關於徵收土地證費問題,經本府本年三月十九日以(53)粤民府朱字第三四號通知各行署、市、縣遵照四點指示辦理。茲因春荒季節已經到來,各地貧苦農民,在靑黃不接期間,生活上會有困難;也有某些地方,去年因水、旱、風、蟲或在執行政策上發生一些偏差,而嚴重地影響農民的生活。在這種情况下,我們除了一方面反對那些「不經調査硏究,便盲目叫重,說農民無法負擔」因而對收費採取不宣傳不佈置的消極觀望態度外,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竭力防止,不了解下情,對羣衆疾苦漠不關心,用强迫命令等方法來完成任務的單純任務觀點,因爲這些均是對國家人民羣衆不利的。因此,我們特再提出兩點補充意見,希結合生產救災,深入調査硏究,根據各地實際情况,愼重處理。

一、去年因發生水、旱、風、蟲或其他執行政策上發生一些偏差(如惠來、饒平、雷東等縣鹽田廢除)而致嚴重地影響農民生活的地區,可先行頒發土地證,以穩定農民的生產情緖,土地證費可暫緩徵收,留待夏收時才進行收繳,但必須向農民說淸楚,政府登記起來,夏收後按規定交納。

二、沒有災情的一般地區,特別是山區,除發證前應展開深入的宣傳敎育,使廣大羣衆了解收費意義和進行收費外,個別區鄕或個別農戶在春荒期間,經調査生活確有困難的,亦應將緩徵尺度放寬,但仍應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